【經濟論壇】第三部門之理念探討——就業與區域發展
黃富娟 (2005/09/05) 《台經月刊第28卷第9期》
第三部門就業政策之緣起背景
歐美等先進國家在過度到已開發國家的階段,因產業的外移、資金外流、勞動成本優勢不在,因此區域發展普遍面臨產業結構空洞化的現象。面對經濟結構的轉型,區域發展的失衡,以及地區失業勞工的問題均持續存在。為此,歐美各國相繼提出區域發展與在地就業政策,規劃勞動政策,以協助勞工尋獲工作,重回勞動市場。然而,隨著新自由主義、新凱因斯主義(八○年代)等概念的普及化,倡導避免就業政策扭曲一般市場經濟的運作、督促改善公共工作與消極的社會福利等呼聲,持續高漲,就業政策備受挑戰(註1)。
延續這一波政府改造運動之後,財政緊縮致使政府個別的計畫方案規模,改以具體、小型的計畫為主,也因此去集中化以及委外辦理的策略,成為主流。部分計畫制訂權與執行權下放給地方政府或民間,讓民間參與整體的就業促進措施。加上強調顧客服務導向的思維成為施政主導,體現在就業政策上,突顯了強調為個體量身訂作的就業政策,例如,協尋就業服務等。
OECD(1998、1999年)的就業政策報告中指出,就業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在地性”的因素,逐漸受到重視。這是由於就業與失業間,存在著空間上的差距,尤其是產業外移、資金外流後留給地方的產業空洞,亟需一套符合地方特質的就業政策,以填補地方的失業勞工。
在政策權力下放、市場經濟趨動與福利政策萎縮的趨勢下,以政策來補貼第三部門提案,成為歐美就業政策與區域規劃的主流。而第三部門對於地區就業創造與地區發展的重要性,則來自於那些未被公/私部門滿足的地方經濟需求。依據歐盟執委會的定義,所謂的「第三部門」是泛指那些不歸屬於公(第二部門)、私(第一部門)部門,由區域或地方發起並主導的組織單位,它們以合作社、協會、基金會等組織運作模式,並擁有「回應與提供公/私部門無法滿足之需求,近而產生勞務工作」的特色(註2)。具有社會服務與在地就業創造的雙重社經發展目的。
這些存在於社會中的需求,多半為社區服務的性質,這種社區服務的需求,無法在公共政策與市場經濟領域中予以滿足,也因此多半仍為未飽和的市場,具有高度的非營利的社會公益性質、社會服務導向與關係的內容(relational content)(註3)。這些需求的提供與滿足,對公部門而言,不是因為缺乏資源,就是由於需求過於零碎,以至於政策無法聚焦;對私部門而言,利益的誘因顯然不足。因此第三部門的產生,足以填補那些長期存在於社區內,並無法被滿足的社會需求。也因此,第三部門的存在,得以補充政府未能供給的地區公眾服務,也足以取代私部門不願提供的市場服務。前者主要透過公部門以委辦計畫的薪資津貼方式執行,後者則部分源於私部門與第三部門間透過契約或交易關係,而得以進一步滿足地方需求。
第三部門、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社會經濟、地方發展、就業政策、區域發展、社區服務、產業結構轉型、永續發展、公共資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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