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建構我國消費安全機制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建構我國消費安全機制

朱 浩  (2008/12/05)    《台經月刊第31卷第12期》

消費安全事件層出不窮

2008年9月間,中國三鹿嬰幼兒奶粉被發現添加化工原料—三聚氰胺,造成食用該奶粉的嬰幼兒患有腎結石,甚至導致死亡的案件,引起全球的關注。隨後台灣也發現許多食品或飲料中,因為使用來自中國有添加三聚氰胺的原料,而紛紛下架、回收。此一事件重新讓大眾對消費安全表現出高度的重視。

近年來有關消費安全的事件一直層出不窮,例如含有二甘醇的牙膏、含有甲醇的寢具、含有聯苯胺的毛巾、含有甲醛的撲克牌、含鉛過量的玩具、黑心床墊、黑心電視機等等。追查上述商品的來源,雖然有部分來自於中國,不過也有來自於台灣本土製造。因此防範所謂的黑心商品、確保消費安全,不僅僅要防範品質不良的商品,而是必須建立一套機制,可以在消費事故發生之前防範於未然,而在消費事故發生之後,儘速且有效的排除有問題的商品,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消費安全保障機制的國際趨勢

由於一般消費商品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一旦消費商品若有瑕疵或不安全的情形,對消費者的安全可能會產生極大的影響,因此各國政府對於一般消費商品都會進行商品檢驗。所謂商品檢驗是查核商品是否符合特定標準的程序。一國政府基於保障消費者安全、衛生或環保等目的,以法令規範特定商品必須符合特定標準,並運用各種符合性評鑑方法來評鑑商品之符合性,符合標準之商品才可在市場上流通。也就是說以往各國均著重商品在進入市場前的檢驗,在商品進入市場之後的市場監督及業者責任方面,相較之下則不是過去商品管理之重點。

不過由於現代商品種類繁多且生命週期短,如果每一項商品都需要一一檢驗之後才能流通市場,不但現有政府的檢驗人力、物力不足以負荷,對業者而言也會因為檢驗費時而延誤商機,影響產品的流通性,反而有可能成為非關稅貿易障礙。

因此為了符合實際的狀況,世界先進國家為了兼顧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商品的流通與經濟的發展,在商品進入市場前,會先依照商品風險性採取不同之符合性評鑑程序,以確保該項商品符合標準及相關的規定。以歐盟而言,其對於安全疑慮較低之商品,係採「內部製造控制」方式,亦即由業者於設計及製造階段自行管控,使商品符合指令之要求。而隨著商品風險性遞增,其採用之評鑑方式愈趨嚴格。風險愈高之商品,第三者符合性評鑑機構(Notified Body)之介入程度愈深。為了維持第三者符合性評鑑機構基本水準,第三者符合性評鑑機構須獲得政府權責機關之認可。基本上該機構須先取得政府指定之認證機構的認證,才可執行其業務。

在美國不同之商品管理機關,所採取之符合性評鑑方式亦不相同,但大體上是以業者自我驗證(Self-certification)方式為主,由業者自我確認其商品的符合性,並保留符合性的相關證明資料,以待主管機關備查。日本在1999年8月以後,商品之符合性評鑑方式也做了極大幅度之變革,與過去最大不同之處是參考歐盟的作法,依照商品之風險性,採取業者自我驗證或由政府權責機關指定之第三者驗證機構進行驗證。

由上述歐盟、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之商品檢驗制度來看,可以瞭解目前先進國家在商品上市前階段,政府已經很少介入管制,取而代之的是業者自我管理。政府之角色著重在訂定商品應符合之標準,與依照商品風險性規定商品之符合性評鑑機構等。如此一來,政府可減少在檢驗、驗證業務之人力與物力之投入,企業也可大幅度減少檢驗花費、縮短商品上市的時間,民間符合性評鑑機構亦可以增加新的商機。

由企業自行負責查核商品之符合性,對於商品在安全性上有較高疑慮者,由政府指定之第三者符合性評鑑機構協助確認,此一方式較須防範者為部分廠商或第三者符合性評鑑機構(包括試驗室、檢驗機構或驗證機構等)可能在執行上不夠嚴謹,致使不符合標準之商品甚至是未檢之商品流入市面,危及消費者健康與安全。因此為避免政府促進商品流通之良好立意,反而導致市場商品安全難以確保,各國政府多採行各項配套措施來加以防範,例如實施商品責任制度,課以製造業者等無過失責任,使業者對商品檢驗不敢掉以輕心,並致力於提升商品安全性;建立認證體系,由認證體系負責評鑑第三者符合性評鑑機構之技術能力,並予以追蹤管理,以維持符合性評鑑機構一定之評鑑水準;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市場商品抽樣檢查及測試,查核商品是否符合規定之標準、商品標記、標示是否符合規定等;查核商品是否符合規定等;另有不少國家如美國、日本等以建立商品事故資訊蒐集體制來監視市場商品安全,並依此資訊對廠商加強管理、判定商品風險性、據以修改商品標準及訂定符合性評鑑程序等。

消費者保護商品檢驗三聚氰胺後市場管理商品安全符合性評鑑歐盟標準政府監管回收系統商品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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