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變.辨.辯】機構型投資人之全球投資趨勢與引進做法
張凱惠 (2014/10/07) 《台經月刊第37卷第10期》
伴隨著全球金融市場自由化的趨勢,在各國的經濟體系中機構投資人的重要性逐年增加。機構投資人(Institutional Investor)除了挹注資金外,私募股權基金、創投基金公司與天使投資人往往可為被投資企業互補性資源、改善體質、擴大規模、跨入新領域、擴大通路與進軍國際市場、提升競爭力與改善企業獲利情況,亦有助於產業進行整併、去蕪存菁,提升整體競爭力,為個別企業的改造與產業的重整帶來新氣象。相對地,由於私募股權基金牽涉之問題層面廣泛,例如:過度舉債、造成被收購公司資本弱化、小股東的權益受損與併購完成後裁員等問題,可說是現代經濟體系中既重要卻又極具爭議性的一種投資活動。本文擬分析機構投資人定義、類型與特色,以及各類型機構型投資人的全球投資最新趨勢,探索其對台灣的意涵,並提出如何引進此類資金來台投資的做法。
主要機構型投資人的類型與特色
機構投資人的定義為擁有大量現金保留的大型組織(如銀行、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勞保基金、共同基金、退休基金、政府主權基金、信託基金、私募基金、創投基金)尋找投資標的,進行投資以獲取報酬。一般而言,機構型投資人之偏好投資標的、投資策略、投資組合、獲利模式與退場機制等性質有所差異,以下分述三種機構型投資人的特性。
(一)創投基金與公司創投基金
創投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s, VC)通常投資高成長的初創公司,尤其是成長期階段的投資標的,偏好產業為擁有新科技或新商業模式之高科技公司,如網路、生技、資訊科技、軟體公司等,投資模式採股權融資,少部分債務融資,最後透過出售公司或是首次公開募股獲得投資利益。主要代表為:Kleiner Perkins Caufield and Byers (KPCB)、Accel Partners、紅杉資本(Sequoia Capital)、IDG Ventures。
另外,大型跨國企業因策略性或財務目的成立旗下所屬的公司創投基金(Corporate Venture Funds, CVC),直接投資其他公司。主要代表為:英特爾創投(Intel Capital)、奇異創投(GE Capital)、西門子創投(Siemens Venture Capital)、波音金融(Boeing Capital)。
(二)私募股權基金
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 PE)係指透過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私下募集),並將資金投資在企業的股權或加入投資其他基金。狹義PE指收購基金與重整基金,廣義PE則還涵蓋早期階段的創投基金、成長與擴充期的成長基金或夾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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