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博志論壇】所得替代率不宜做年金改革的基礎
陳博志(台灣大學經濟系名譽教授.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2016/08/20) 《台經月刊第39卷第8期》
年金改革應公平地削減既有退休權益
由於我國年輕人口逐漸減少,既有退休制度又有些缺陷,有些退休基金當初預估的報酬率也可能高估,而政府也因財政困難而無力彌補退休制度資金的缺口,已導致退休金制度有可能破產,前後任總統都說要趕快改革。然而為了解決或面對破產問題的任何對策,都難免要削減某一部分人的利益或債權。雖然大部分人都可能願意為了整體或長遠的利益而有所犧牲,但這犧牲的分配若太不公平仍會引起爭議,將使改革難以成功。
因此,政府和相關人士有必要更深入瞭解年金相關的一些學理和事實,以避免採用了不合理而不公平的政策。有些人士以各職業目前退休金所得替代率的差異,而主張削減高所得替代率者依目前制度應得的退休金,但簡單的經濟分析即可證明這種做法並不公平。要削減退休金,應可尋找更公平合理的理由。
所得替代率較高的人已付出相對應的代價
面對破產威脅須做的改革通常有三個重要的部分:現有債權要如何打折或延後償還,如何增加包括收費在內的未來收入,以及如何重新建立可長可久的制度。這三部分有不同的道理或學理,不可隨便混為一談。
最近有些人士在討論退休金或年金改革時,似以所得替代率為主要之基礎,他們不只主張不同職業退休金的所得替代率應該拉近,也認為現在所得替代率太高之職業的退休金應該削減,也就是該成為年金制度負債打折償還的主要對象。然而拉近所得替代率的想法只是一種理念,它即使要當作訂定新制度的重要原則,也不能當作削減現行制度已造成之債權債務的依據。因為現行制度下有較高所得替代率的人,很可能是付出了比別人高的代價才取得較高的所得替代率,因此把他們已產生的退休金債權或請求權隨便削減是不公平的。
我們可以用一個很簡單的例子來說明這個道理,假設張三要就業時有兩個工作機會,兩個的工作性質、方便性以及未來發展等金錢之外的條件都相同,但A工作將來可多一筆退休金而B工作沒有,則當兩工作薪資也相同時,張三必會選擇A工作;只有當B工作的薪資比A工作高,使張三認為高出之薪資的價值可抵過較高退休金的價值時,張三才會選擇B工作。大家都這樣選擇的結果,B工作若要有和A工作一樣好的人來做,就必須付出比A工作高的薪資,故A工作多得的退休金,實際上就是來自A工作本來該拿而未拿的那部分薪資。可見施行一段時間之退休制度所累積的退休金,乃是員工過去應得之薪資的一部分,不能把它當成不恰當的收入而隨意削減。
但若用所得替代率作為削減退休金之依據,則因A工作的人薪資較低而退休金較高,所以其所得替代率比B工作的人高,其退休金就要砍掉較多,甚至拿去提高B工作的退休金,那就變成不合理且不公平的做法。把A工作的人有較高的所得替代率當成是肥貓或該指責的罪惡,更無益於合理可行的年金改革。本文稍後將提到一些削減退休金更公平合理的理由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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