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從當今延攬外籍人才政策之契機與限制,論台灣產業之影響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從當今延攬外籍人才政策之契機與限制,論台灣產業之影響

楊竣菘  (2018/02/08)    《台經月刊第41卷第2期》

根據牛津經濟研究院(Oxford Economics)於2021年全球人才趨勢預測,到了2021年台灣為46個國家中人才供需落差最嚴重的國家。換言之,台灣將在2021年成為46個國家當中,人才最短缺的國家,反觀,在人才過剩的國家中,新南向國家占多數。按報告書內容指出,人才過剩的國家共有20個,而新南向國家分別占了四個,含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與印度。

由此顯示,現今台灣社會面臨勞動力短缺之趨勢日益嚴重,反觀新南向國家人才過剩,拉攏新南向國家人才來台就業以填補台灣人才缺口為可行方案。另一方面,根據勞動部統計,外國人來台就業人數近年屬遞增趨勢,以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人數為例,從2011年的26,798人,增加至2016年的31,025人;產業及社會外勞人數,從2011年的425,600人,增加至2016年的624,768人;而外國學生在台工讀人數,從2015年的12,206人,增加至2016年的13,224人。由此可見,外國人來台就業為台灣未來勞動力市場趨勢。

 

提升外籍人士福利與就業資格

2017年10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附注),放寬外籍人士來台工作申請簽證、居留、保險和享有的租稅、退休等待遇。此外,行政院於2015年放寬《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其中外籍白領人才即使薪資未達新台幣47,971元門檻,經「評點制」通過後,仍可來台工作。

然而,究竟《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有何差別?根據立法院,《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總說明:「在不改變外國人才來我國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之原則下,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之簽證、居留、保險、租稅及退休等待遇,使我國環境更加友善,鼓勵外國專業人才來(留)我國,擬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係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資格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簡言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並無觸碰外籍人士來台就業資格的控管,反之只是提升外籍人士來台就業之居留權、保險、退休、便捷申請程序等福利。反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之審查標準,則是審核外籍人士來台就業的資格。倘若提升外籍人士來台就業之福利,但未放寬外籍人士來台就業資格標準,修訂相關法規亦是徒然無功。


法條之差異

依據2017年10月立法院通過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及2015年行政院修訂的《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大致內容可歸納出以下幾點(附表)。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審查標準之差異

 

從附表顯示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主要含括:(1)提升了外籍人才來台就業程序的便捷性;(2)改善外籍人才退休與繳交稅務之福利;(3)放寬外籍人才與其家屬之居留權限; (4)改善外籍人才其家屬健保之福利。反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審查標準則包含:(1)符合評點制規定;(2)工作經驗之要求;(3)雇主條件之規定;(4)最基本學歷要求;(5)資格證照之要求。

外國專業人才就業服務法勞動力短缺評點制資訊不對稱延攬政策國際化人力薪資門檻人才流動新南向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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