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建生專欄】李嘉圖的分配理論
施建生 (2010/08/05) 《台經月刊第33卷第8期》
一、地租理論
李嘉圖在「政治經濟學及賦稅原理」(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ation,此後該書簡稱「原理」)的序文中曾說:「馬爾薩斯先生在1815年於他的『地租之性質與進展的研究』(Inquring into the Nature and Progress of Rent)以及牛津大學學院(University College, Oxford)中一位研究員(指魏斯特(Edward West)-作者注)在他的『論資本之應用於土地』(Essay on the Application of Capital to Land)幾乎在同一時間向世界提出地租的真正學說,沒有這種知識是不可能瞭解財富的增長對於利潤與工資所產生的後果,或者充分追索對社會中不同階級的影響的,特別是課稅的貨品是直接從土地表層所獲取的產物。」(Works and Correspondence of David Ricardo, ed. by Piero Sraff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 New York, 1952,共分十卷,以羅馬號碼標明次序,嗣後該「文集」簡稱Works,此處引自Works, I, pp.5~6)由此可見,他對於地租理論的重視。現可將他所提出的這種理論的要旨略加說明。
他的理論就是著名的差額地租(differential rent)理論,他雖不是這一理論的創始者,但對於這一理論的解釋卻沒有人能比他更為完滿。因此他的大名也就經常與這一理論連結在一起。他說在社會發展的最早時期,所需的農業產品數量很少,因此只是最肥沃的土地才會被利用。那時不會發生地租,因為這類土地並不缺乏,這就正與「對空氣與水的使用,或其他無限供應的自然賜予之不需支付任何代價的理由是相同的。」(Works, I, p.69)但是,「由於土地不是在數量上無限的,又由於人口增加,品質較劣的土地或位置不宜的土地就會被利用,這時對於這種利用就要支付地租了。當社會在進步中,肥沃程度第二等的土地就會被耕植,這時對於品質程度第一等的土地就立即要支付地租。這種地租的數量就決定於這兩塊土地之品質的差異。」(Works, I, p.70)因此乃有「差額地租」之稱。
「這樣假定第一、第二與第三各等的土地,使用同量的資本與勞動後所獲之穀物的淨產額(net produce-即總產額中減除所支出的資本與工資之後的產額-作者注)分別為100、90與80夸脫(quart)。……等到人口增加到必需耕種第二等土地時,……第一等土地就開始發生地租,因為不是農業資本有兩種利潤率,就是從第一等土地的淨產額中提出10夸脫,另作其他的用途。不論是土地的所有者或其他人士耕種第一等土地,這10夸脫的產物都同樣成為地租。因為第二等土地的耕種者,不論是耕種第一等的土地而付出10夸脫地租,還是耕種第二等土地而不付地租,其從他的資本中所獲得的收益都是相同的。同樣的方式也可以用來說明當第三等土地投入耕種時,第二等土地的地租必須是10夸脫,……而第一等土地的地租則增為20夸脫,因為第二等土地的耕種者不論他是付20夸脫的地租而耕種第一等土地,或付10夸脫地租而耕種第二等土地,或不付地租而耕種第三等土地,他所獲取利潤都是相同的。」(Works, I, pp.70~71)
以上是農業從事廣耕(extensive cultivation)的情形,李嘉圖還進一步地推論在同一土地上從事深耕(intensive cultivation)也同樣會發生地租。他說:
「在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各等土地或更劣的土地耕種以前,資本能被更有利地使用於業已耕種的土地上。這也許可以發現將使用於第一等土地的原始資本增加一倍,其產量雖然不會加倍增加,不會增加100夸脫,但也許能增加85夸脫,這一數量仍超過將同量資本使用於第三等土地所產生的。在這種情形之下,資本是會優先使用於原來的土地上,且仍能產生相等的地租,因為地租總是使用兩筆同量的資本與勞動所獲得之產量的差額。」(Works, I, p.71)
地租理論、差額地租、維生工資、工資鐵律、利潤率、糧食價格、勞動價值、分配結構、土地使用、政治經濟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