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何謂FTAAP?
何振生 (2006/12/08) 《台經月刊第29卷第12期》
背景說明
創立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時,全世界廣泛相信APEC最後將發展成為自由貿易區,當時APEC不得不解釋它未懷有任何意向形成一個貿易區塊。自從成立APEC許多年過後,APEC會員未簽定APEC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 APEC反而是鼓勵會員間經由各種工作計畫的經濟合作。然而引起質疑的APEC達成茂物目標有效性的聲音,亞太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 FTAAP)的構想才被提出,作為促進APEC貿易自由化及經濟合作方法。
APEC所面臨挑戰
當然APEC存在這些年來對於提升會員經濟合作更高層次有很大成果,貿易暨投資自由化、便捷化(Trade and 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 and Facilitation, TILF)及經濟與技術合作(Economic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ECOTECH)中各種APEC論壇的工作計畫是APEC推進會員經濟發展慾望的一個證明。在APEC完成了前所未有的任務做為東亞與美洲間的橋梁,同時APEC能夠結合不同經濟情勢的各種經濟體,並使他們致力於茂物目標的共同發展。這是一項重要的工作,但是尚有改善空間,APEC完成茂物目標的能力必須強化,因而APEC團結力必須維持,甚至於增加。
APEC所面臨另一個主要挑戰是FTAs已經擴散到APEC區域,這種事情可能顯示APEC會員對於當前貿易自由化及經濟合作進展不滿意。因此極重要的是,APEC必須尋求方法促進支持APEC存在驅使力的合作精神。反應FTAs數字上升的APEC會員已經在各種會議中討論此議題。
企業的反應
加拿大APEC企業諮詢委員會(APEC Business Advisory Council, ABAC)三位委員於2004年建議於2007年前成立FTAAP,建議之FTAAP包含下面要點:(1)倡議是志願的,但是有興趣的經濟體必須於2005年3月1日前陳述他們參加談判之願望;(2)FTAAP必須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規則,如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第24條及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第5條;(3)FTAAP的範圍必須是廣泛的,包括APEC行動計畫及茂物目標所有領域。FTAAP最重要理論基礎是FTAs的擴散導致貿易夥伴與企業、政府間不必要複雜事務間衝突,加上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U)尋求和地中海及北非國家於2010年前建立自由貿易區。ABAC會員相信如果這些國家擁有財富、工業化、發展及文化階段的差別,而又能夠做到該目標時,深信APEC會員也能夠完成同樣的任務。
FTAAP、亞太自由貿易區、APEC、自由貿易協定、貿易自由化、茂物目標、義大利麵碗效果、經濟合作、區域貿易協定、APEC會員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