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國際低碳能源發展趨勢下我國天然氣市場應有之作為
劉沛君 (2016/06/20) 《台經月刊第39卷第6期》
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COP21)於2015年年底落幕,因各國提出減排目標之「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全球的低碳發展趨勢影響已然持續發酵。除聯合國的所有成員外,台灣也因應國際減排潮流,向國際社會提出減排目標。本文觀察國內外低碳能源發展趨勢,並評析我國天然氣市場之應有發展作為。
國際氣候變遷下低碳能源發展趨勢
(一)國際氣候變遷因應趨勢
氣候變遷問題於1988年首次成為聯合國大會討論議題,之後氣候變遷議題愈發引起國際社會關注,於是聯合國大會在1990年設立「政府間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談判委員會」(INC),該委員會在歷經多次會議討論後,於1992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公約於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此為國際環保公約之一,而締約國會議(Conference of Parties, COP)為公約最高權力機構。
公約最終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維持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進行的狀態。依公約原則,各締約國應預測、防止或儘量減少引起氣候變遷的原因,並減緩其不利影響。公約要求所有國家根據自身的能力及社會和經濟條件承擔共同但有差異的責任,並盡可能廣泛地合作及參與有效和適當的國際行動。
(二)低碳能源發展趨勢
公約中各締約國就氣候變遷問題無制定具體可行的措施,為了使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預期目標,1997年12月各締約國於日本京都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3)中,簽署「京都議定書」,其建立於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基礎上,對緩解氣候變遷等問題做出更仔細、更具強制力的目標。
觀察各國於1990年(基準年)CO2排放量占總排放量之比例(表1),京都議定書據此規範各締約工業國及歐盟控制人為排放之溫室氣體數量,須在2008~2012年間將排放量降至1990年水準平均減少5.2%。2012年12月,在卡達召開的第18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18)上,協定原應於2012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延長至2020年。
表1 1990年各國CO2排放量占比
京都議定書符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惟各國採差異減排目標,故排碳之增減幅度各異(表2)。
表2 各國於京都議定書中承諾之排碳量增減幅度
因為京都議定書採取高標準,加以其為多邊協商,並不容易達成共識,要實現目標有其困難。檢視全球主要排碳國家1990~2012年期間的實際排碳量的變動,其與京都議定書中各國承諾的目標相比,只有俄羅斯符合目標(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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