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政經瞭望】台灣再生能源憑證市場與發展趨勢介紹
陳冠婷.陳彥豪.尤晴韻.馬雲琭.左峻德 (2021/03/09) 《台經月刊第44卷第3期》
台灣再生能源憑證制度發展及相關法規
由於電力是電子的流動,因此無法知道特定電子來自於何處,例如源自於哪座太陽能或天然氣發電廠。再生能源憑證藉由給定再生能源電力所有權,並建構再生能源產生與使用追蹤系統。再生能源憑證代表再生能源發電有利於環境屬性的產權,係電力消費者具體化再生電力使用宣告的必要工具(圖1)。再生能源憑證可以在市場上購買或出售,在簽訂再生能源購售電合約(PPA)時,需一起簽訂再生能源憑證的所有權。
圖1 利用再生能源憑證宣告使用再生能源示意圖
因應國家能源轉型與企業對再生能源採購需求日增情勢,我國透過修正《電業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健全再生能源電力市場發展。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13項:再生能源憑證指核發單位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及發電量查證後所核發之憑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2017年公布施行《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建立台灣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並於2017年12日成立「再生能源憑證中心」與「再生能源資訊管理平台」,接受「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申請發行台灣再生能源憑證(T-REC),惟採躉購制度者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減量額度者除外。
依據《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第12條:再生能源發電業依本規則直供電能於用戶者,得交付用戶與電度表所載電量相等且由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併網型直供者與公用售電業於第四條第四項之合約中,得約定交付公用售電業與銷售電量相等且由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另依據《電力調度原則綱要》第17條:輸配電業依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進行轉供電能後,得要求再生能源發電業出具與轉供電量相符且由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以供查核。
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後,新增用電大戶綠電義務規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2020年公布施行《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將憑證應用從自願性擴展到義務性再生能源使用。台灣再生能源憑證已與RE100再生能源倡議組織、CDP環境資料揭露申報系統、EPEAT永續商品及綠色商品採購評比系統、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政府機關綠色採購、台灣公司治理評鑑、綠建築標章、綠色工廠標章、第二類環保標章、企業環保獎完成連結工作。前述各項企業永續發展環境構面價值體系與再生能源使用連結,將可有效彰顯企業使用再生能源支持其經濟活動的價值,進而鼓勵更多企業響應,讓自由化的再生能源市場進一步推升再生能源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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