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提升汙水下水道建設之經濟效益——汙水下水道系統BOT計畫興辦排序之評估
鄭淑穗、林愍茨 (2007/09/10) 《台經月刊第30卷第9期》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立法精神與目的
近年來,世界各國之公共建設有逐漸轉由民間投資興建及經營之趨勢,我國汙水下水道建設經行政院於民國92年1月召開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核定為優先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類別,內政部隨即研擬「促進民間參與汙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推動方案」,並於汙水下水道第三期建設計畫中,明確揭示共36處系統(如表1)應採BOT方式辦理。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規劃之辦理流程,個案之推動過程應依據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等程序進行推動計畫檢討,具完備條件者再行後續公告招商工作,不合者則於程序中適時淘汰,而36處汙水下水道系統也依法逐步推動,針對系統之合理規模、財務需求進行推估。截至目前(民國96年8月)為止,已有三處系統完成招商並由民間機構執行中,分別為台北縣淡水系統、高雄市楠梓系統,以及宜蘭縣羅東系統。
但自民國95年4月以來,國內BOT案屢遭立法委員們之質疑,甚而歷經汙水下水道促參案件預算遭到立法院凍結,形成後續推動上的一大考驗。為因應立法院之決議,民國95年4月25日前行政院院長蘇貞昌在聽取內政部「汙水下水道促參案件預算凍結後之後續因應作法」時做出指示,以作為後續辦理之準則方向,其中第三點為:
「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BOT)雖非萬靈丹,亦不應被汙名化,仍應循序推動,不宜躁進。行政院前已核定36處BOT系統計畫,另又檢討53處政府自辦改採BOT之可行性,總共89處汙水下水道系統規模顯然量體過於龐大,應先經詳實檢討評估其可行性,再擇地、量力而為,循序推動」。
依循此一指示,內政部營建署必須考量政府整體財政狀況下,除了系統本身之評估外,如何在政府編列預算有限的情形下,達到有效率的循序推動,因此系統間之興辦優先順序是為當前推動汙水下水道建設之重要工作項目。而台灣經濟研究院本著擔任營建署「汙水下水道第三期建設計畫財務與法務總顧問」之角色,即刻協助進行36處BOT系統興辦排序之評估,以期評估結果作為建設推動之參考,順利引進民間技術與活力,進而藉由汙水下水道普及率之提升,增進國家競爭力,實為落實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立法精神與目的。
因此,本文主要目的為探討後續30餘處汙水下水道BOT計畫興辦排序之評估,以下將分別介紹評估標的、評估準則、評估指標的建立、評估方法、評估結果及建議。
表1 汙水下水道第三期建設計畫BOT系統表
評估標的,33處汙水下水道BOT系統
原汙水下水道第三期建設計畫之36處BOT汙水下水道系統(如表1),其中台北縣淡水系統以及高雄市楠梓系統為示範案例,其餘34處系統則依照促參法所規劃之程序委託各系統之總顧問進行相關評估。初步評估結果,縣市政府所委託之總顧問建議將台北縣三峽及鶯歌系統合併、高雄縣岡山及橋頭兩系統合併,故合併後為32處系統,本文即以此32處系統為評估標的,並且加入示範案例中之台北縣淡水系統,故而後續評估系統總數為33處。各系統規劃內容之資料來源除淡水為投資執行計畫書,其餘各系統則為截至民國96年4月為止,各縣市政府提報至營建署之最新版可行性評估報告及先期計畫書。
汙水下水道、BOT模式、基礎建設、政府民間合作、財務效益、環境改善、都市發展、民間投資、風險評估、公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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