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陳博志論壇】由經濟面看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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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博志論壇】由經濟面看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的原則

陳博志(台灣大學經濟系名譽教授.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2025/04/16)    《台經月刊第48卷第4期》

分權制衡是為讓公職人員依國家人民的利益做事

民主國家的政策照說應該由人民決定,但現實上基於投票成本等因素,以及較複雜的公共選擇理論,卻不可能什麼政策都一一由人民直接決定,而要由人民選出一些公職人員來代理負責決定。這些代理人卻又可能未能真正代表民意或依國家人民的利益來做事,因此又要有分權及相互監督制衡的政府制度,而必要時人民還可用選舉罷免和公投等直接民權來制衡公職人員。形成這種政治制度的道理,當初研擬制度的人可能都思考過,但在定下制度並長期運行之後,有些制度的道理可能已被遺忘或忽略,教科書乃至專業論文也不見得有清楚說明,本文將以經濟學理和經濟政策來說明行政權為何必須獨立出來,只宜由立法權和民意監督制衡,立法權和民意卻不可任意支配政府行政的道理。


行政權要獨立以發揮效率,但要受制衡以避免獨裁獨斷

行政權要成為獨立權力的基本原因是為了提高政府效率。相對於民主國家,有些不民主或獨裁國家的行政效率和建設成果近年受到不少人的稱讚及羨慕。它們高效率的原因除了較不管人民的自由權、財產權和其他人權,以及可能採行違背國際規範的不公平競爭政策之外,另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它們的決策權集中,不受民意和立法機關的干涉,而較可能使其政策更有整體戰略思考,使其目標和手段更為一致(陳博志,2024),可惜這些有效率的不民主制度不只忽視人民的利益和意願,更可能導致獨裁力量的進一步擴大惡化,以及大量的貪汙腐化,所以整體長期而言對國家人民可能更不利(陳博志,2018b,2019)。

民主國家分權制衡制度的設計,就是要藉分權而儘量提高行政權的效率,而又藉合理的制衡以避免行政權違背民意獨裁獨斷和貪汙腐化。本文以經濟政策為例,說明行政權不能由民代和民意任意支配的一些原因,也就是行政權必須分立的原因。制衡制度的設計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但原則上制衡的方式也要儘量少違背這些效率的考量。


獨立的行政權較能做成一致性的政策

行政權要和立法權分立而不能由民代及民意支配的第一個原因是要讓國家政策具有整體一致性。民意代表或民意的決策方式多是把事件一件一件分開來投票做決定,而在每個人或每個民意代表的想法及利益不同時,經濟學的公共選擇理論已證明這種決策方式很可能會做出相互矛盾的決策。所以國家政策不宜由民意和民代一一分開決定,而要有一個分立出來的行政權負責,由整體的思考來做成整組不相矛盾的政策並負責執行。總統制的國家在國會之外另選出總統和執政黨來負責行政;內閣制的國家雖只選出國會議員,但由他們決定總理和內閣之後,總理和內閣也形成與國會分立的行政團隊來決定整體的政策,而不是每項政策都由國會決定,總理和內閣當然也不是每項政策都聽命於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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