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PFI與BOT——比較我國與日本的促參推動架構與經驗
林愍茨 (2008/10/05) 《台經月刊第31卷第10期》
我國於1994年12月5日制定了「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簡稱獎參條例),開啟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法源依據,並於1995年7月20日成立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負責統籌公共工程之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並對於中央政府辦理或縣(市)政府執行行政院列管之公共工程有指示、監督之權。爾後為求落實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理念,及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範圍,於2000年2月9日公布實施「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擴大適用於各類公共工程建設,同步廢止原來僅適用交通建設的「獎參條例」,作為日後BOT工程的適用法源,主管機關則為工程會。
相對於我國於2000年立法實施「促參法」,鄰近的日本也約在相同時期,也就是1999年制訂了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法源—「促進民間資金活用進行公共建設整備之法律」(簡稱PFI法,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法),因此我國與日本立法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至今皆歷時約十年,為進一步了解日本推動PFI之架構與經驗,本研究曾於今年(2008)7月參訪日本內閣府PFI推進室,就兩國推動促參之經驗進行交流。以下本文將簡要探討日本PFI之推動緣起、推動歷程、推動現況、推動機制與組織架構…等,期望從中汲取相關經驗,作為檢視我國促參政策之參考。
日本PFI之推動緣起、推動歷程及目前推動成果
1997年日本自民黨為因應當時景氣低迷的經濟,提出引入民間力量參與公共事業的PFI模式,作為政府經濟對策之一。當時日本歷經多年的經濟不景氣及政府稅收短少、為增加防震強度而重建老建築的成功案例、因粗劣的風險配置及規劃導致先前採取公私部門組成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的失敗案例,以及受到英國採取PFI的成功經驗鼓舞…等種種因素,內閣府於訪談中表示在這樣的背景下,長久以來由政府執行的公共建設普遍投資效率較低,相對地民間知名企業(如:TOYOTA、SONY…)活躍於世界經濟舞台,其活力及效率皆優於政府,遂引進了英國的PFI制度,期望藉由民間力量的參與,提高公共建設的效率。
在歷經國會研擬PFI法制化及內閣府進行相關研究後,終於在1999年公布施行「PFI法」,並於2001、2005年歷經兩次修訂。此外日本總理府於1999年成立「PFI推進委員會」,負責制訂PFI的基本方針及研擬各種指導原則,包括於2000年制訂「PFI基本方針」,2001年制訂「執行程序(Process)導引」、「風險分攤(Risk Sharing)導引」及「VfM(Value for Money)導引」,2003制訂「契約(Contract)導引」,以及「監督(Monitoring)導引」(日本PFI主要推動歷程詳附表)。
附表 日本PFI推動主要歷程
自1999年PFI法立法施行後,採PFI模式推動之公共建設案件數從1999年的15個PFI規劃案件,至2006年累計達265個PFI規劃案件,其中營運中的專案有135個,累計投資規模達2兆2,550億日圓(約6,700億新台幣)。根據日本內閣府統計,至2008年3月31日為止則已有305個PFI規劃案件(開始提供服務者有173個),以公共建設類別而言,屬於教育文化設施(如:學校、圖書館…)將近1/3,約有98個;其次為衛生醫療設施(如:醫院、廢棄物處理設施…)有54個,再其次則分別為政府行政大樓(38個)、建築及都市更新(36個)、其他複和設施(32個)…等。若以辦理模式而言,有超過半數案件為BTO(207個,68%),其次為BOT(47個,15%)、BOT加BTO(28個,9%)、BOO(15個,5%)及RO(8個,3%)。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PFI法、促參法、VfM評估、日本經驗、公共建設效率、民間資金、政府監督、推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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