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以小搏大再創高峰(一)——兩岸三通實況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以小搏大再創高峰(一)——兩岸三通實況

李繼宇 ‧ 周嫦娥  (2006/02/06)    《台經月刊第29卷第2期》

三通一詞的發軔

「三通」一詞之濫觴始於中1979年提出之「告台灣同胞書」,該文中呼籲兩岸進行「通商」、「通郵」與「通航」(楊崇正2000)。但隨時代演進與我政府政策的逐步調整,原「三通」所指涉之事項除直航與部分投資項目外多已開放,故「三通」一詞的概念也進一步擴展為「兩岸包括貿易、投資、航運、人員往來等經貿與社會互動的正常化」(張顯超2003),本文亦採廣義的「三通」概念。

一般人在談及三通議題時,常予人兩岸尚有許多事項未開放之印象。因此,本文之主要目的為介紹兩岸三通法規、經貿、投資與社會交流現況,由此釐清兩岸目前三通事項的開放情形,做為進一步探討擴大三通之參考。而各種現象所代表的意涵與啟示,以及擴大三通對台灣可能帶來的效益與衝擊,則留待本文下篇「以小搏大再創高峰(二):三通利弊與政策建議」探討與分析。

 

兩岸三通法規現況

兩岸在政治與軍事的主客觀因素限制下,早年基本上禁止交流互動。1987年台灣政府開放探親後,兩岸互動才日益頻繁,而之後台灣政府的限制也日益寬鬆。目前兩岸(不含港澳地區)相關事務主要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相關法規所規範,台灣對兩岸交流之限制主要如下:

(一)貿易與商業活動

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台灣地區民眾、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之貿易及商業往來基本上是允許的,但部分經公告項目仍在禁止之列,或需經相關機關許可(1)。在商業活動部分,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除在中國大陸地區經營鐵路捷運業務或仲介台灣勞工至中國大陸就業相關業務屬禁止事項外,其餘需經許可多為金融或工商諮詢等相關服務業務。

貿易部分,相關限制主要在規範中國地區貨品進口,其中准許進口或有條件准許進口之物品分別8,118548項;不准許進口之中國貨物2,398項(2),其中900項為農產品,400項為紡織上游製品,300項為金屬板材或相關製品。在出口部分,除部分高科技產品生產設備或戰略性高科技產品外(3),對中國地區輸出基本上與其他出口限制相同,並無特殊規範。

兩岸三通法規現況經貿依存度投資集中度社會交流人員往來淨匯入逆轉直航限制政策管制台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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