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經濟變.辨.辯】減碳產業與溫室氣體減量

 

台經月刊

 

【經濟變.辨.辯】減碳產業與溫室氣體減量

張行直  (2008/08/05)    《台經月刊第31卷第8期》

緣起

國際石油價格2008年5月已突破每桶130美元,能源價格的飛漲,在後「京都議定書」時代對溫室氣體減量的要求平添推力。各國對溫室氣體減量採行策略,不外從增添潔淨能源與節約能源兩個層面著手。台灣初級能源幾乎全依賴進口,因此節約能源措施與推動CO2減量一直是政府能源與環保施政的要項。

在潔淨能源方面,世界各國大都投入再生能源及新能源技術之開發,以期增加能源自主與兼顧環境保護。利用再生能源(譬如風能、太陽能)發電容易受到氣候影響而較不穩定;另一方面,燃煤火力發電,如果能夠提供新的淨煤火力發電技術以提升能源效率,不獨減少排放CO2,也可提供穩定之電力。因此在發電供應端方面,逐漸汰舊換新高效率發電機組,以及規劃採用整合性煤氣化複循環發電(IGCC)機組,由於具有能源效率高以及CO2捕捉效益,同樣是未來選擇推動之要項。

由於再生能源與新能源供電技術仍然是扮演能源供應端的角色,在尚無法以「量」取代原有化石燃料發電機組前,提供潔淨能源則是它現階段的推動訴求。因此,要達到「京都議定書」減量的目標,除在發電端積極換用高效率機組,現階段立即可行的還是應用成熟的節能技術,斧底抽薪減少前端能源的投入,對溫室氣體的減量將可收立竿見影之效。


減碳產業—節能技術服務業的導入

2007年12月印尼峇里島舉辦之第13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及第3屆京都議定書條約會議結論,明確地建議要求開發中國家採取可量測、可報告、可查核之溫室氣體減量行動。雖然京都議定書執行上有其爭議,但上述顯示開發中國家亦將無可避免,勢必被要求進行減量義務。

對溫室氣體減量的對策,在需求端而言,最能顯現效果的還是節約能源。節約能源與溫室氣體減量基本上是一體兩面,因此能源服務業投入越多,節能效果越大,相對的溫室氣體減量的效益也更高,畢竟「省一度電比發一度電要經濟得多」。由於節能服務對減少溫室氣體有具體貢獻,因此稱之減碳產業亦不為過。國內無論公民營事業對節約能源、減緩CO2排放,雖具有共識,惟因缺少專業與全方位的技術服務,使得節約能源的成效無法大幅提升。因此,國外先進國家實施經年的能源服務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ies, ESCOs)在國內有了推廣服務的空間。

由政府公布資料顯示:我國自1999年開始推動ESCOs並推廣節能績效保證的概念,目前國內從事ESCO的業者,以設備供應商、工程施工廠商、工程規劃設計與技術顧問機構為主;2005年6月業者籌組「台灣能源技術服務產業推動協會」, 2006年的產值也較2005年成長44%,由新台幣3.73億元成長至5.37億元,預估2007年的產值將以兩倍速度成長,可達12億元。有關金融財務支援部分,將持續藉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機制輔導ESCOs取得融資,並透過個案輔導協助銀行建立信用評等經驗,促成銀行業建立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的風險評估機制,逐步累積個案經驗形成通案規則,促成金融業者直接融資ESCOs專案計畫模式。此外,亦將參考各界建議,評估是否由政府部門提供相關基金與信保基金配合,擴大信用保證額度,共同提供ESCOs業者信用保證。

惟上述情況是政府長期以來以公務預算補貼公部門執行節能改善所獲得的成果。如果少了政府的補貼,民間業者是否存續擔任能源服務公司的角色,還是一個問題。能源服務業的主要精神,在於以客戶的立場,運用最新之節能技術和管理方法與客戶共同提升能源使用效益,完成節能改善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客戶在接受服務的過程中,不必支付任何的改善費用,而由改善獲致的能源節約費用中,分期攤提償還;亦即能源服務業者以適當的方法及程序驗證評估節能效益,給予能源用戶節能效益保證,再以自償方式由節省之能源費用中,分期償還能源服務公司所投入的費用與合理的收益。因此,只要檢視目前公部門委託執行的個案,有無回收自客戶的攤提償還,即可知國內推行經年,還是依賴補貼,政府仍然獨自承擔節能的責任。目前做法雖提供少數小型能源服務公司業務機會,但實際上我們尚未跨入能源服務業的門檻,仍有極大的努力空間。

能源技術服務業就廣義而言,其業務範圍可包括能源的買賣、調配、省能技術服務、高效率設備的換裝、以及節能改善工程(Retrofit)、節能效益保證合約(ESPC)的承包規劃等。部分國人誤以為我國能源技術服務業實施的是ESPC,將ESPC視為一個方法機制,這是值得商榷的。其實ESPC只是服務業者與客戶間的一紙工程合約,與外在環境制度並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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