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金融開放及跨業經營後台灣證券業之生態演變
孫明德 (2007/07/06) 《台經月刊第30卷第7期》
金融開放及跨業經營後我國金融業版圖變化消長
我國於2002年加入WTO後,為降低後對證券業的衝擊,我國政府逐步放寬外資券商設立條件及外資投入股市限制,並開放興櫃交易市場。2001年「金融控股公司法」通過後,加速國內證券商之間的合併及調整,持續擴大各金融業者兼營事項,證券商受到來自其他業者競爭的壓力日益提高。在我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後,金控型態之金融機構市占率逐年增加,14家金控業者營收合計由2002年之38,411.2億元,占金融業總營收的30.8%(2002年為13家),至2006年合計營收為49,254.3億元,占金融業營收接近40%,且其營收成長率領先整體金融業之營收成長率,如表1所示。金控業者受惠於子公司的跨業經營,而其他未納入金控的業者,以各業種前四大企業為例,各業種領導廠商在營收的表現上則各有不同,由表2中可看出,銀行業受到不利影響較為明顯,壽險業則逐步增加,證券業則為持平狀態。
表1 台灣金融業及金融控股公司營收趨勢及比重
表2 近十年金融業重要業種前四大業者之營收及比重
在金融跨業經營及金控公司成立後,原本證券業被視為最能與銀行及保險業務相結合,發展跨業效益的項目,其中證券經紀業務可與消費金融、證券承銷與企業金融,自營業務與投資業務相結合,吸引各金控業者紛紛納入證券公司為旗下子公司。但目前證券業及金控下屬證券子公司發展及表現,並不如原先預期的突出,究其主因,大環境方面由於國內股市低迷不振,使得經紀及自營業務難以成長,在產業方面,而國內製造業大舉外移投資,並紛紛赴海外上市,也使得承銷業務也受到影響;此外,許多金控以銀行或保險為主體,證券子公司的經營決策,必須配合母公司的風險考量及營運需要,不易獨立發揮其高收益及高風險的特質,更難與其他業種結合,以擴大金控公司整體之營收及獲利,因此目前證券業多作為金控商品的銷售通路,其效益尚未充分顯現。
金融開放與跨業經營對證券商主要業務之影響
(一)經紀業務
依我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證券業務可分為有價證券之行紀、居間、代理、承銷,以及自行買賣等業務,可概略分為經紀、承銷及自營三大類。其中證券商之「經紀」業務,主要是以投資人透過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時,證券商提供融資或服務所收取的利息及手續費為其營收來源,為我國證券業早期的主要經營型態。在1988年證券交易法修正後,綜合證券商得以依法設立,此一階段可視為證券業內部的「跨業經營」,由於綜合券商資本額大,業務範疇較專業經紀商廣,使得因應股市多空頭能力較強,我國股市於1990年邁入空頭市場,專業經紀商受到衝擊而倒閉或被綜合券商所合併,因此1991年起,綜合證券商分公司快速增加,專業經紀商家數則開始減少,近年來更由於電子網路交易方式日益盛行,加上金控成立之後,經紀商受到來自其他金融業的競爭壓力提高,使得經紀商之據點優勢受到更多的不利影響,如表3所示,經紀商家數由1997年接近200家的規模,至2007年3月僅有95家。
金融開放、跨業經營、證券業、金控公司、產品創新、外資券商、香港股市、經紀業務、承銷業務、自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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