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博志論壇】更多獎勵能促成更多都更嗎?
陳博志(台灣大學經濟系名譽教授.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2017/07/20) 《台經月刊第40卷第7期》
都市更新在台灣已喊了20多年,中央和地方政府一再加碼獎勵,但都更的成果仍極有限,且有甚多爭執。這裡涉及的經濟學問題,包括獨占力、加總的謬誤(Fallacy of Composition)、外部利益、財產權、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和交易成本,以及財富分配等觀念,而更多獎勵能否促成更多都更,值得深入的思考。
一群地主的行為和單一地主的行為不同
若某棟房子乃至某大塊土地和其地上建物都是同一個人所擁有,則政府給他愈多獎勵時他做都更的利益愈大,他應該愈願意都更。政府一再加碼獎勵都更的想法,可能是依這種簡單的情況去思考出來的。但真正要做都更的房子常是有很多地主房東,都更案做不下去的原因常非所有或大部分人都反對,而是只有部分人甚至少數人不同意,特別是要求極高的補償,在這種狀況下給更多獎勵並不一定更能促成都更。把一群地主房東的行為想成像單一個地主,以為只要給更多獎勵就可完成更多都更,這也是總體經濟學開宗明義常講的加總的謬誤。
如果政府或負責這案件的廠商或來喬事情的老大直接和反對者談判,那給反對者更大的利益和獎勵通常也可讓他們更願意同意都更。但政府卻不能這樣給獎勵,政府要給獎勵就只能給所有的人。因此,從以下的分析可看出,這獎勵的提高就不見得能使反對都更的人更願意同意。
地主中常有人想藉反對都更來要求分到更大利益
反對都更的人可能有很多原因,這裡只分析一種,就是想從都更中獲取比別人更大利益的那種人。如果一個都更案需要所有地主房東的同意,而除了張三之外其他人都已經同意,則張三是否同意便成為都更案能否進行的關鍵,如果他不同意,其他人因為都更而預期要得到的利益都無法實現。
用經濟學的術語來說,張三的關鍵地位就是一種獨占力量,他可以利用這獨占力量,要求其他人交出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因都更而可能得到的利益。若都更案整體可創造十億元的利益,即使他只占總產權的百分之一,他也可用這獨占力量要求分到一億元、甚至九億元的利益,而其他人說不定也會同意,因為張三若不同意都更,大家一毛錢也賺不到。其他人當然也可以不答應張三的要求,讓張三也得不到利益。這價碼的爭議可能持續甚久而使都更難以進行,甚至有人會引進黑道暴力來解決他們認為很不合理的要求。
制度要求更高同意比例會使反都更者要求更高額外利益
張三這種獨占力並非他所獨有,其實任何地主房東都可以運用他的獨占力而要求分到較多都更的利益。台灣不動產的所有權分得很細,在一大片土地上,想運用這種獨占力的人可能不只是一、兩個人,所以這獨占問題常會出現,而使都更極難推動。《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只要一定比例的地主房東同意就可以進行都更,若100個地主須要70個同意,而已有65個同意,則剩下35個即使都想運用其獨占力,卻只有五個能拿到,因此這35人會形成彼此競爭,會競相砍低要求的獨占利益。
所以政府若調高都更所需的同意比例,甚至要求百分之百地主房東都同意,則任何一個想要獲取獨占利益而揚言不同意都更的人,將較少甚至不會受到其他人的競爭,形成絕對獨占力量,並要求更高的特殊補償金,而使都更更難進行。
提高獎勵會提高釘子戶要求的利益
政府提高對都更的獎勵就是讓整個都更案可產生的利益增加,所以很可能會有更多人願意都更。但對想藉不同意都更而獲取更高補償金或更大利益的張三而言,這整體增加的利益表示其他人因都更而可能得到的利益增加了,所以付給他額外補償金的能力和意願也提高了,因此他可能要求更高的補償金。這可能更高的補償金,也可能使更多人想要藉不同意來要求更高補償金。
都市更新、獨占力、交易成本、釘子戶、財產權、談判機制、政策效益、經濟誘因、補償機制、寇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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