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動態SNG】國外售電業申設制度之比較與借鑑
田立仁 (2020/02/07) 《台經月刊第43卷第2期》
為建立台灣「綠能先行、多元供給」的電力供應模式,須打造具競爭性的電力產業鏈、扶植再生能源發展,並擴大民間參與投資。基此目標,《電業法》於2017年1月完成修法,重新架構國內的電力產業及市場模式。電力產業將因申設條件的逐步開放,形成上游(發電業)、中游(輸配電業)及下游(售電業)的合作與競爭關係。
其中,在下游售電部分,修法後已開放對消費者銷售綠電的「再生能源售電業」申設,以建立下游綠電銷售市場方式,助力上游再生能源發電業的拓展,未來將繼續以其推動經驗,作為下階段開放「一般售電業」(銷售傳統電能)申設的規範參考,最終形成各種電能均能在良性競爭下公平交易,並維持一定電力服務品質的電力市場(注1)。
故在我國售電業發展初期,參考先進國家行之有年的售電業申設制度,以作為發展規劃的借鏡,即有必要性。以下分別說明目前英國、美國及日本售電業之申設制度和主要規範,並提出可資我國未來管理售電業的精進做法。
英國售電業申設制度
(一)電力市場及售電業開放過程
英國在1989年以前,是由國家機關的中央發電局(CEGB)綜理全國電力事務。英國電業改革始自1989年,政府將中央發電局改組成2家發電公司、1家輸電公司與12家區域配電公司(Regional Electricity Companies, RECs)。並於1990年4月1日成立「能源管制局」(the Office of Energy Regulation, OFFER)統籌管理電力市場,該局於2000年改制為今日之「天然氣及電力市場辦公室」(Office of Gas and Electricity Markets, Ofgem),現階段英國電力產業從上游發電到下游售電均已開放自由競爭。
英國開放售電業競爭市場係採階段過渡性之做法,至1999年英國零售電業始全面開放,所有電力用戶不論大小都可以選擇自己的供電者(表1、注2)。
表1 英國開放電力市場進程表
(二)售電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
英國的電業法律監管架構由系統立法、經營許可證和行業規範組成,並規定由電業管制機關負責監管,並對任何違規行為執行懲罰。有關的電業管制機關為天然氣和電力市場管理局(the Gas and Electricity Markets Authority, GEMA),該機關透過天然氣及電力市場辦公室及主管能源氣候變遷的國務大臣(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推動全國能源(含電業)管理工作。
電業法、售電市場、再生能源、能源轉型、電力自由化、登記制、電力競爭、綠電交易、電力監管、消費者保護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