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變.辨.辯】開展促參新時代——我國推動促參案件對總體經濟效益之影響評估
黃崇哲 ‧ 鄭人豪 (2006/02/06) 《台經月刊第29卷第2期》
促參案件之經濟意義與分類
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一條所訂之立法旨意:『為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特制定本法』。因此,對於公共服務水準的量與質的提升,應是促參法最原始之目的。只是,公共服務具備著「市場失靈」或「公共財」等經濟特性,導致在沒有政府的適當介入下,往往無法有效吸引民間部門的實際參與投資。於是,目前較為國人所熟知的成功促參或BOT案件,多數以觀光遊憩為主,如飯店、遊樂區、運動設施委外經營(OT)等個案,這些案件之公共服務特性往往不夠強烈,但卻塑造了國人部分錯誤的認知,誤以為「BOT就是政府不用出錢」、「BOT就是政府完全沒有風險」。這些錯誤認知如無法有效加以釐清,將可能造成日後在推動公共服務特性較強之促參業務時,產生極大的阻力。
因此,吾人可就總體經濟影響的層面,對於目前促參案件的推動成果,依其對於經濟發展所能帶來之影響加以分類。
(一)經濟發展類
公共服務特性較強之項目歸納統稱為「經濟發展類」,此類項目泛指外部性較強之公共服務項目,也就是除了付費利用者外,更可帶動國人之福利水準提高;或者因該項公共服務的提供,進而能帶動該部門以外的生產水準。例如,一項交通建設的完工,除了可以帶動營建等相關產業發展外,更可提供全體國民利用,另外就生產層面而言,同樣水準的勞動投入,將可創造更高的產出,進而提高全國的生產水準,此類統稱為「經濟發展類」公共服務。對於此類公共服務,有時在估算個案之自償性或許無法達到完全自償,但考量其外部性之強弱,政府應適當的補貼或介入投資,將可提升全體國人之福利水準。
(二)資源活用類
相對的,另一類則稱之為「資源活用類」,此類設施較偏向於地上權或土地使用權之釋出,藉由民間投入資金或技術,來活化政府未開發或閒置資產的使用效率。就經濟影響層面而言,此類之外部性較低,如一般遊憩設施之提供,雖可提升國人休閒旅遊之品質,進而帶動一定程度之勞動生產力,但此效果相對有限。故本文定義此類公共服務為「資源活用類」,用以與「經濟發展類」有所區隔,才得以釐清其對總體經濟之影響途徑。至於此類投資如果未具完全自償性,則應切實考量是否有採用促參之必要性,因為此時維持公有資產之現狀或許不失為較佳之政策選擇。表1為依據現行促參法所規範之20項公共建設,就前述定義初步加以分類。
促參法、BOT推動、公共建設、民間參與、經濟發展類、資源活用類、產業波及效果、就業創造、經濟成長、財政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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