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探討APEC經濟體與企業界的法規謀合方式
黃富娟、余慕薌 (2011/05/05) 《台經月刊第34卷第5期》
2011年APEC美國年會將法規合作與謀合(Regulatory Cooperation and Convergence)訂為三大優先領域之一。美國冀望藉由亞太投資與貿易法規之調合,來提高貿易暨投資的自由化與便捷化,並降低經商成本。法規謀合涉及到促進貿易與投資的法規,以及產品標準與符合性程序等技術規範。2011年美國格外著重「技術性貿易障礙」(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 TBT)的去除,亦即透過「去管制化」(deregulation)來降低交易成本。鑒於此,本文將從標準(standard)與符合性程序評估(conformity assessment)出發,研析經濟體對於調合技術相關法規的方式與考量,並探討企業界之間的實際合作模式。
標準與符合性程序之定義、內涵與仲裁機構
所謂的標準,是指一種產品的技術規格,其內涵涉及產品的質、量與外觀和應用等規格制定,同時也發展出一套測量標準(standards of measurement)來形塑產品規格(specialization) (APEC, 2010:7~8)。標準化(standardization)是指產品依據技術規格的製造過程來生產、應用與擴散。對消費者而言,標準化有助於提升產品安全;對企業而言,可擴大產品之間的相容性並確立產業標準(industrial standard),更可降低資訊蒐集、協調與檢驗的時間成本,來提高作業效率;對國際經貿發展而言,此舉也有助於建立共通的貿易基礎,來提高經貿的便捷化(APEC, 2010:7~8)。
縱然兩個貿易夥伴已達成對於產品在標準上的共識,但「符合性程序評估」仍可能帶來技術性的貿易障礙。「符合性程序評估」是用以判定產品是否符合技術性法規的基準或相關程序。交易雙方需透過「認證機構」(accreditation bodies)與「符合性評估機構」(the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 CABs),如國際標準組織(ISO)、國際電氣委員會(IEC),來作為確保鑑定合法性與有效性的第三方(APEC, 2010:10)。
綜合上述,若貨品與服務達到標準與符合性程序,將有效地降低資訊蒐集與溝通成本,確保產品的品質與安全,以及檢驗和通關的便捷化,這尤其有利於中小型企業降低經商成本。
與標準和符合性程序相關的國際協定
目前,在國際協定中,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已有針對標準和符合性程序做出規範的「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和「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
「技術性貿易障礙」是指,為維護國家或區域安全、保障人類與動植物之健康和安全、維護環境、確保產品品質,而選擇對產品與服務的市場進入採取強制性的技術措施。因此,技術性貿易障礙是非關稅壁壘的一個重要組成,且已成為阻礙市場進入的重要工具手段(夏友富,2003)。「技術性貿易障礙」(注1)涉及下列三個層面: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消費措施(consumer measures)、貿易措施(trade measures)。「消費措施」是指檢測商標、有毒物質與營養成分等的標準與符合性程序措施;「貿易措施」包括貨櫃運輸與金融文件、產品認證規範和標準衡量等措施;SPS則規範保護人類、動植物健康與安全,例如:微生物汙染、藥物殘留、包裝與標籤等食品安全等普遍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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