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突破低成長困境 瞄準高成長發展之路
林秀英 (2014/06/09) 《台經月刊第37卷第6期》
有鑑於高成長企業對創造新就業機會與提升生產力有顯著的貢獻,使得「高成長企業」繼「新興產業」與「新興市場」政策之後,成為先進國家矚目的政策焦點。OECD近年啟動多項有關高成長企業的研究計畫,並積極在各地倡議高成長企業促進政策與實務;歐盟國家創新執行機關協會(Taftie)也決定調高支持高成長中小企業的研發創新預算。
國際間高成長企業促進政策之借鏡
國際間鼓勵創業與企業成長的做法,以美、英與芬蘭的政策最具系統性,雖各自面臨的問題不同,強調的政策功能亦迥異,但均具有值得參採之處,以下分為「財務投融資」、「加速創新與商業化」、「創業育成與成長加速服務」、「國際市場開拓」、「架構環境」五大構面,闡釋政府可採用的政策工具,並比較分析美、英與芬蘭的政策特色。
(一)「財務投融資」工具
資金取得是企業創設、生存與成長擴張的關鍵因素,基本上企業取得資金的模式包括:貸款、政府支持補助、其他資本提供者(如天使投資人、VC、群眾募資)。
美、英、芬蘭除了一般的融資、保證與保險政策工具外,近年來都設立了長期的早期階段種子資本(Seed Capital)或創新創投(Innovation/Venture Capital),搭配民間創投企業共同投資,以分擔創業者風險。例如,芬蘭Tekes採用不對稱的優惠獲利分配模式,吸引民間投資者共同投資;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在主板中新闢「高成長板」,降低對高成長企業IPO的監管要求,並搭配創業招商計畫,吸引歐洲與英國高成長企業到英國投資與掛牌。此外,三個國家均提出新的租稅誘因措施,鼓勵早期階段的風險投資。
(二)「加速創新與商業化」工具
從創新到商業化上市是催生高成長企業重要的途徑,若能鼓勵擁有豐富研發成果的學界或研究機構,將研發成果商業化或透過技術移轉與產生衍生企業,預期可產生更多創新型的高成長企業。然而,學界或研究機構往往缺乏創業意識、知識與技能及商業化和行銷經驗,需要透過加強創業教育、補助創新商業化、鼓勵創業競賽、成立技術移轉辦公室、「育成中心」或「加速器」等類似機構,提供學生、教授、研究人員、科學家或工程師創業諮詢與教育訓練服務,俾利學研機構能「從實驗室到創業」或「從創新到創業」。
美、英、芬蘭三國除了提供企業創新商業化的補助與貸款外,英國也提供研發能力不足的企業創新憑證與ICT創新憑證,使其能支付產學機構代為開發商品或服務的費用。芬蘭Tekes的「年輕創新型企業補助計畫」(YIC)不僅提供研發創新商業化的補助,更補助企業與海外大學合作進行國際市場拓展相關調查與策略規劃費用。美國近年推動多項計畫協助大學與政府資助的研究機構進行創新商業化、技術授權與移轉及創業活動,並鼓勵創新系統成員投入國家重點領域(清潔能源、健康醫療等)的創業競賽、技術商業化與創業,目的在催生新興科技型企業,創造就業與提高附加價值。
高成長企業、創新創業、創業加速、風險投資、政策誘因、技術商業化、國際市場開拓、創投資金、企業育成、財務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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