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動態SNG】垃圾變黃金——桃園縣資源回收細分類處理廠之執行課題與未來展望
柯嘉玟 (2010/07/05) 《台經月刊第33卷第7期》
前言
我國行政院環保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於92年12月4日院臺環字第0920063196號函核定之「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當中,提出推動垃圾零廢棄之目標,一改過去以垃圾掩埋、焚化為主之處理方式,將配合資源回收再利用之規定,以源頭減量、資源回收為主。
實施的過程中,初步由民眾自願性進行垃圾分類及清潔隊初步撿拾,但垃圾中仍有大幅比例之資源物,考量各地方政府之清潔隊已在回收管道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故應利用清潔隊回收管道加強回收工作,將過去以軟性宣傳勸導方式,改採以強制方式要求民眾進行垃圾分類,期藉由此改變使回收率可望突破瓶頸大幅提升。故為進一步協助各地方政府解決資源回收分類之問題、提高資源回收成效,環保署遂於93年提出的「垃圾全分類零廢棄群組行動計畫」中,提出推動垃圾強制分類的計畫,並訂定「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資源回收細分類廠設置計畫」,以有效達成垃圾減量之目標,形成資源循環再利用的永續經營。
為紓解縣府之財務負擔,環保署更鼓勵地方政府以BOT(Build-Own-Transfer)或BOO(Build-Own-Operate)方式委託民間興建資源回收細分類廠,協助解決民間業者初設土地及機械設備成本,可由政府採多年契約及提供資源物來料的方式,委託民間執行。然而目前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卻也因為契約設計、付費機制不周全,使民間機構經營上面臨困難,更造成地方政府執行上產生障礙。因此,本研究將簡單說明我國資源回收政策之發展歷程,並以實際案例-桃園縣資源回收細分類廠所面臨之課題進行分析,並進一步提出對策,以利後續政策持續執行。
我國資源回收發展歷程
我國資源回收發展歷程,主要可分為四大階段,第一階段為77年修正廢棄物清理法之前,一般廢棄物的回收完全由市場自由運作。第二階段則始於77年的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至86年的再次修正,由廢棄物清理法列管物品或容器之業者負責回收,環保署則為監督的角色。第三階段則始於86年的廢棄物清理法再修正,由列管的物品或容器業者改而繳交回收費至環保署主導成立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至87年由環保署將回收基金納入政府預算為止。自87年迄今則為由環保署管理回收基金的第四階段。
鑑於我國垃圾處理自73年開始實施「都市垃圾處理方案」以來,至今已超過20年,各階段垃圾處理亦衍生環境衝擊,而國際上部分先進國家紛紛提出「零廢棄」之觀念,因此環保署參考國外垃圾處理的思維,檢討我國垃圾處理方式,研擬「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並經行政院於92年12月核定,未來將依該方案「源頭減量、資源回收」之方向,規劃未來20年的垃圾處理方向。故提出「垃圾全分類零廢棄群組行動計畫」,並以群組計畫中之「推動垃圾強制分類計畫」、「廚餘回收再利用計畫」為基礎,於94年1月1日於全國十縣市(即台北市、高雄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基隆市、宜蘭縣、台中縣及高雄縣)進行第一階段的「垃圾強制分類政策」,規範民眾應將家戶垃圾分為資源垃圾、廚餘、一般垃圾再行排出,並將於95年開始全國全面實施,以達成垃圾全分類、零廢棄的目標。方案中以90年為計算基準,預訂96年以後,除偏遠地區外,垃圾將不進掩埋場,且96年、100年及109年之總減量目標分別達90年垃圾產生量(831萬噸∕年)25%、40%及75%為目標。87年7月1日,環保署成立了「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專責處理資源回收的工作。從此,象徵國內回收工作的制度化。
資源回收政策、BOO模式、公私協力、付費機制、契約管理、清潔隊績效、來料權利金、廢棄物處理、財務風險、環境永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