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時代的數位內容創作者與中小企業生存術
永續學院編輯室 (2024/03/13) 《永續學院編輯室》
隨著網路科技的蓬勃發展,接觸數位媒體已成為日常的一部分,於是企業在數位內容產業中尋求合作機會變得順理成章。成功案例指出,中小企業與數位內容創作者互利合作的潛力無窮,不僅能夠提升企業品牌知名度、拓展市場,同時也為創作者帶來豐厚的收益。但是這種合作模式藏有許多細節,必須考量企業發展規模、預算、產品性質,甚至創作者本身的條件,不能一昧的套用他人的成功模式。為解鎖此一流行產業的合作渠道,需要先了解數位內容產業生態,一方面剖析創作者的機會與挑戰,另一方面參考當前成功案例、研提可行方案,以為企業數位轉型提供助力,最終達到產業互利雙贏的目標。
數位內容產業(Digital Content Industry),是指運用資訊科技製作數位化產品或服務的產業,一般分為八大領域,包括:數位遊戲、電腦動畫、數位學習、數位影音應用、行動應用服務、網路服務、內容軟體以及數位出版典藏,多屬創意產業或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而2019年至2022年COVID-19疫情爆發,意外的加速了全球數位內容產業的數位轉型,此一趨勢深刻影響創作、生產、發行及其獲利方式,並重新定義創作者、發行商、受眾與科技公司間的關係,使得數位經濟與創作產業間的界限日益模糊,其中「數位影音應用」亦稱「數位內容創作」指拍攝各類影片,提供瀏覽者觀看後轉換為營利的一種商業模式,因智慧型手機的普及,以及社群平台提供便利的剪輯、音效等軟體,「人人都是網紅」的時代來臨,「數位影音應用」成為最吸「睛(金)」的主流產業,亦是企業主最關注的新興產業。
為了發展「數位影音應用」產業,韓國政府在2013年提出「C-P-N-D」(內容、平台、網絡和終端設備)的概念,內容(Content, C)為核心,並涵蓋形成數位內容創作產業的三大主要構面,藉由「C-P-N-D」概念鋪陳數位內容產業的環境背景,並以數位內容的個人創作者為論述中心,逐步深入探討其與數位平台間的關係、以及Web 3.0時代的新商業模式。傳統廣告通路日漸式微,在這個流量稱王的時代,身為中小企業又該何去何從?我們是該穩住陣腳靜觀其變?還是順勢而為扶風直上?如何在瞬息萬變的數位轉型中獲益?是中小企業關心的話題?也是相關產業發展亟待解決探討的重點。
數位內容創作產業的四大構面
數位內容創作產業的發展與資通訊技術息息相關,特別是網路技術的突破和終端裝置的創新,而數位平台的誕生更促進了數位內容的多樣化,並進一步改變了文化創作的產業結構,其中網路(Network, N)、終端裝置(Device, D)、平台(Platform, P)及內容是形成此產業生態系的四個關鍵維度。網絡技術的進步、尤其是5G高頻寬和低延遲特性,為即時通訊、行動支付等應用提供了技術條件。從1G開始到現在的5G,人們歷經從類比語音到數位語音的進步,再到3G引入的行動寬頻的概念,以及4G「人對資訊」和5G「人對萬物」時代的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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