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巴黎氣候協定後國際能源合作趨勢與我國因應策略
趙文衡 (2016/06/20) 《台經月刊第39卷第6期》
2015年12月12日,聯合國第21屆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COP21)通過歷史性的文件―巴黎氣候協定(Paris Agreement),訂立溫度上升不超過2℃為全球一致的目標,並努力追求全球平均溫升低於1.5℃。自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破局以來,全球減排合作即陷入困局,巴黎氣候協定宣示全球最大規模的減排行動將重新啟動,同時也代表對全球未來能源生態將產生重大變革。
隨著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NDC)的提交,各國能源政策勢必大幅調整,能源產業發展亦將重新布局,而巴黎氣候協定所帶動的國際減排合作風潮,亦將成為未來重要趨勢,預料巴黎氣候協定將進一步引發頻繁的國際能源合作。這些發展均深切影響我國未來能源政策、能源產業發展及能源國際合作的走向。本文目的即是要探討巴黎氣候協定後國際合作趨勢及我國因應對策。
巴黎氣候協定中與國際合作相關之內容
巴黎協定將自2016年4月起一年內開放給各締約方簽署。協定條文共29條,主要規範各國通報NDC,並採取實現NDC措施之義務。此外,尚包含鼓勵締約方進行國際合作的條文,這些條文料將激勵國際合作的進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機制:
(一)減排合作
巴黎氣候協定創造了一個新的減量合作機制,儘管詳細內容還須進一步討論,以目前協議的文字觀察,此一新的機制將與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類似,均是以協助其他國家進行減排,而將所得的成果納入本國的NDC中。協定第六條規定,締約方可以藉由自願性的合作,以達到NDC所訂的目標。締約方若欲將國際合作的減排成果轉移至本身NDC中,必須經過小心穩健核算,避免雙重核算的情形發生,且COP大會必須對此一合作建立監督機構。
(二)財務援助
巴黎氣候協定亦訂立在2025年前,已開發國家將對開發中國家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的援助,2025年後此一金額將更提高。巴黎氣候協定第九條規定,已開發國家需延續其在UNFCCC中的義務,繼續提供開發中國家進行減量與調適之資金協助。COP21大會決定,在2025年前,已開發國家每年至少需提供1,000億美元於全球減量與調適。2025年後,將設立更高目標金額,實際金額將在往後COP會議中決定。
巴黎氣候協定後國際能源政策趨勢與國際合作需求
各國在提出NDC後,需設計一套達成NDC減排目標的做法,這些措施將會影響各國能源政策的擬定。可預料的,未來減排將成為各國能源政策的重點,國際合作亦將會是達成政策目標的重要方式。以下即探討巴黎氣候協定後的國際能源政策趨勢以及所引發的國際合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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