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淺談企業營業祕密保護與管理之推動——從資訊安全管理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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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索】淺談企業營業祕密保護與管理之推動——從資訊安全管理談起

廖淑君  (2015/07/20)    《台經月刊第38卷第7期》

根據Forrester顧問公司之研究,企業資訊安全維護對象可分為兩大類別,分別是祕密與保管性資料資產,前者得以協助企業維持長期競爭力,例如:產品計畫、收入預測及營業祕密,後者為依強制性規定而必須維護其安全性者,當發生毀損、滅失、竊盜等情況時,會變成「毒藥」,企業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客戶資料、醫療資訊、或信用卡資訊等,其中,就企業整體資訊資產的價值來看,有2/3的價值是來自於祕密資產。是以,有關於營業祕密之保護對於企業而言具有實質的重要性。

近年來我國企業發生營業祕密外流之新聞時常可見,有關於營業祕密保護之爭訟亦屬屢見不鮮。是以,企業如何透過有效的營業祕密保護與管理措施,以確保取得或開發之營業祕密,未有侵害他人的營業祕密,並避免所持有之營業祕密遭到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之存取、重製、揭露或使用等,以維持企業之利益,漸成為重要的課題。為此,本文將從營業祕密保護與管理併入資訊安全管理作業角度出發,就營業祕密保護與管理之推動進行說明。首先,將就營業祕密保護與管理進行說明,包括營業祕密之構成要件、侵害營業祕密之行為態樣,以及營業祕密保護與管理之目的和相關措施;其次,將就資訊安全管理進行介紹,並說明可透過資訊安全管理,推動營業祕密保護與管理,惟應注意營業祕密法令遵循之考量;最後,將營業祕密保護與管理併入資訊安全管理作業可能面臨之困難,並提出相關建議。

 

營業祕密保護與管理

何謂營業祕密?

實務上常可見機密或極機密等用語,或約定企業所屬人員對於機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等做法。然而,將資訊標示為機密或極機密文件,或是以契約概括約定所屬人員之保密義務,並不當然立即表示該資訊即為營業祕密法所稱之營業祕密。按我國營業祕密法第二條之規定,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祕密,必須符合以下四個要件,分別是:(1)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上之資訊,例如: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等;(2)具有祕密性,即該等資訊必須是非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3)具有經濟價值,即該等資訊必須因其祕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4)具有保密措施,即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所以,如果只是於文件上標示密件,而無其他相對應的保密措施,例如:未為閱覽權限之管理、未交由特定專人保管……,難謂其為營業祕密。

何謂侵害營業祕密

根據我國營業祕密法之規定,如有侵害營業祕密之行為發生,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何謂侵害營業祕密?按營業祕密法第十條之規定,其指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即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祕密者;(2)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營業祕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3)取得營業祕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營業祕密,而使用或洩漏者;(4)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祕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諸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等;(5)依法令有保守營業祕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同時,於2013年之後,如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將面臨刑事責任,包括:(1)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祕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2)知悉或持有營業祕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祕密者;(3)持有營業祕密,經營業祕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祕密者;(4)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祕密有前三種情形之一,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營業祕密資訊安全管理保密措施法令遵循風險評鑑資料外洩內部稽核資安政策企業治理資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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