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他山之石——國際電業改革經驗借鏡
林恪亨 (2019/06/06) 《台經月刊第42卷第6期》
過往以來,各國的電業型態多為垂直整合的國營企業或受政府管制的民營企業組成,隨著國際電業自由化的趨勢發展,許多國家開始進行電業改革。多數國家多先透過開放發電競爭,允許民營發電業(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s, IPPs)可進入電力市場,如1978年美國通過《公用事業管制政策法》(Public Utility Regulatory Policy Act, PURPA)後,允許IPPs進入發電市場與綜合電業之發電廠競爭,這個法案變成了美國電業自由化非常重要的法案。而重組拆分綜合電業是進一步將發電、電網、售電等分割由不同公司經營,以作為批發競爭準備。歐盟分別於1996年、2003年、2009年陸續頒布三個改革法案,在發、售電端引入競爭機制,電網部分則在有效管制下公平開放。為何世界各國陸續進行電力市場改革呢?以下將介紹電力市場改革動機、各國改革情況、電力市場改革涉及範圍與國外做法以及結論。
電力市場改革動機
智利與英國分別於1987年、1989年開始電力市場改革後,相繼引起其他國家對電力市場改革關注。一般各國透過重組(Restructuring)、自由化(Liberalization)、民營化(Privatization)、企業化(Corporatization)、放鬆管制(Deregulation)等方式(附注)達成電力市場改革目的,而不同的改革內容範圍和意圖,會有不同的管制範圍(Sioshansi, 2006)。儘管電力市場改革存在著風險與成本,但為何仍推動電力市場改革?以下彙整各國主要採取電力市場改革的動機:
(一)解決效率低落
市場上僅有垂直壟斷綜合電業時,其效率問題是許多電力市場改革中常被共同討論的議題。
(二)強化管制機制
在管制機關無法再管理的情況下,管制複雜性發揮了關鍵作用。如1990年代初,美國加州管制機構發現,儘管要求加州電力公司盡最大努力進行改善,但其電價仍高於全美平均水準50%。在這種情況下,導致加州決定重組電業,並透過市場規則來引導電業。
(三)吸引基礎設施投資
許多發展中國家透過民營化或自由化方式,以吸引外國投資,如印度。
(四)處理債務
在少數情況下,處理政府債務可能成為電力市場改革一項激勵因素,如菲律賓為了符合世界銀行與亞洲開發銀行之貸款要求,2000年政府進行電業改革。
(五)分散化決策
政府可能無法有效管理日益複雜的電力預測、融資、營運和電網維護等。因此,透過分散化決策以解決指揮和控制問題,如中國、印度等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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