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推動結構改革以接軌區域整合
黃暖婷 (2015/04/20) 《台經月刊第38卷第4期》
區域整合係指不同國家或經濟體之間,透過部分或完全放棄政策自決權,採取共同政策措施的作為。近年來,在世界各國紛紛致力於發動或投入區域性經濟整合,以促進經濟成長與效率的風潮之下,作為一個跨國性區域經濟組織,貿易暨投資自由化與便捷化向來是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的三大支柱之一,而要讓貨物與資金各暢其流,不僅需要硬體的配合,也需要軟體的進步;尤其在APEC各經濟體均積極降低關稅與非關稅障礙,改善供應鏈基礎建設的風潮之下,更需要各經濟體於境內推動結構改革(Structural Reform),以改善政府組織架構、法規與政策,減少對區域經濟整合之境內障礙(behind-the-border barriers),進而強化市場機能、最適化資源分配、協助競爭力提升,助長創新與生產力,達到促進經濟成長,進而持續增進民眾福祉的目的。
2010年APEC通過「APEC結構改革新策略」(APEC New Strategy for Structural Reform, ANSSR),明定優先工作領域為:(1)競爭政策;(2)公部門治理;(3)公司治理與法制;(4)經商便利度;(5)法制革新,期能建構更開放、良好功能、透明與競爭的市場,以及建立功能更佳、更有規範的金融市場,同時提供勞動市場機會、訓練與教育,促進中小企業永續發展,增加女性與弱勢人民的就業機會,並執行有效且財政永續的社會安全網(Social Safety Net, SSN)計畫;計畫整體則交由APEC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ttee, EC)執行。2015年ANSSR工作即將邁入尾聲,而APEC第二屆結構改革部長會議亦將於年內召開,以對2016~2020年APEC結構改革工作做出政策性指示。故檢視ANSSR至今成果,並指出未來結構改革與區域整合的方向,遂為必要。
競爭政策
如從廣義上解釋,競爭政策指的是足以影響一國之內,或國與國之間之競爭條件,或環境的政策,因此競爭政策的目的與本質,是在設定適當架構的前提之下,鼓勵市場適當規範,減少市場扭曲,以提高經濟效率和促進自由貿易,從而惠及消費者。
目前在APEC架構下,競爭政策由從屬於EC的競爭政策工作小組(Competition Policy and Law Group, CPLG)執行,其宗旨在於促進大眾對亞太地區競爭法規和政策的理解、檢視貿易與投資流動的影響,並辨明會員體之間需要技術合作與能力建構的領域,而實際的工作範疇,則在於競爭政策的資訊匯集分享、計畫與執行能力建構,以及執行成效之評估:
(一)資訊匯集分享
由於APEC各經濟體的競爭政策與法規建制相差甚多,所以CPLG透過建立APEC競爭政策與法規資料庫(APEC Competition Policy and Law Database),將APEC各經濟體的競爭政策與法規分為12大項(注1)彙總,並於2012年進行第一階段的調查,釐清APEC各經濟體對競爭法規和政策的了解需求和資訊提供,以及其他相關國際倡議和計畫的綜合效果,並指明競爭法規與政策資訊交換的困難,以及未來需努力的領域。
結構改革、區域整合、競爭政策、法制革新、公部門治理、經商便利度、公司治理、中等收入陷阱、供應鏈連結、ANSSR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