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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從CSR議題開拓我國外交新空間

吳福成  (2008/04/10)    《台經月刊第31卷第4期》

今年亞太經濟合作(APEC)祕魯年會,首度把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列為年會重要主題之一,目前正由秘魯、紐西蘭和加拿大聯合撰寫一份有關CSR議題的文件,並考慮把它納入11月在利馬舉行的APEC領袖會議宣言,作為亞太區域21個經濟體公私部門共同遵行的規範。由於聯合國暨周邊機構推動CSR議題多年,我國礙於政治因素一直都無緣參與,只能加入推動CSR議題的非政府組織(NGO),如「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因此在APEC 場域出現CSR新議題,正好提供了我國開拓另一個新外交空間的機遇。

 

CSR議題的國際層次發展脈絡

CSR的定義,根據歐盟(EU)官方版本,係指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把對社會和環境的關注融入其商業運作,以及企業與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的相互關係中。自1990年代以來,此一議題伴隨著全球的勞工權益、消費者保護、環境保護和永續發展等運動蓬勃發展,而形成三類CSR運動。其一是,相關國際組織如聯合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際勞工組織(ILO)等之CSR倡議和活動;其二是非政府CSR組織如上述的GRI、國際社會責任組織(SAI)、公平勞工協會(FLA)等的出現,以及影響跨國企業改變利益實現機制,如責任消費運動、社會責任投資運動的形成;其三是跨國企業的CSR實踐活動,以及最終在全球發展的CSR運動。

本文限於篇幅,將只探討聯合國、OECD和GRI等方面推動CSR議題的進展,以及最近APEC推動CSR議題的方向。

(一)在聯合國推CSR議題方面

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曾於1999年發起「全球契約倡議(The Global Compact)」,2000年聯合國正式成立「UN全球契約組織」,其目的在通過集體行動的力量,推動企業責任的公民意識,從而使企業界參與全球化的各項挑戰。該倡議的內容,係要求各企業在各自的影響範圍內,遵守、支持和實施一套在人權、勞工標準、環境和反貪腐等方面的基本原則。其中,在人權的基本原則方面,包括企業應該尊重和維護國際公約的各項人權,以及絕不參與任何蔑視人權的行為;在勞工標準的基本原則方面,包括企業應該擁護結社自由、承認勞資集體談判的權利,澈底消除各種形式的強制勞動,消除童工,杜絕任何在聘用勞工與行業的歧視行為;在環境方面,包括企業應對環境挑戰未雨綢繆,主動增加對環保所承擔的責任,鼓勵無害環境技術的發展與推廣;在反貪腐方面,則包括企業應全力反對敲詐、賄賂等貪腐行為。

2003年聯合國的「全球契約組織」宣布幾項與其他國際組織合作的新倡議行動,包括與國際勞工組織共同對抗愛滋病,參與執行全球的「供應鏈倡議行動(Supply Chain Initiatives)」,並與世界銀行合作推動「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競爭」計畫等。2007年在日內瓦舉行的全球契約領袖會議,「全球契約組織」又把氣候變遷問題納入議題,開啟了CSR議題新里程。這次的領袖會議,來自全球勞工、人權、環境和反貪腐領域1,000名領袖代表,除檢視「全球契約倡議」各項基本原則的執行情形,以及聯合國的千禧年目標,並發表共同承諾的「日內瓦宣言」。該項宣言倡導企業應開展五項工作,包括:(1)採取實際行動節約能源和削減溫室氣體排放,並制定這方面的目標,同時每年公開披露這方面的進展;(2)在企業組織內部提高能力建構,全面理解氣候變遷對企業的影響,制定系統的公司戰略,以控制風險、發現機遇;(3)協同政府、政府間組織和社會團體,制定政策和措施,引導企業界建構CO2減少排放的經濟發展架構;(4)在全國範圍或者行業內、企業價值鏈內,與其他企業合作,確定標準,採取聯合行動,以減少氣候變遷的風險,協助適應氣候變遷,並增進與氣候相關的機遇;(5)成為CSR議題的積極號召者,引導企業夥伴、雇主、顧問、投資者和公眾採取快速和廣泛的措施,以應對氣候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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