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電業監管範疇與管理機制之探討
莊佩茹、褚玹甫 (2019/06/06) 《台經月刊第42卷第6期》
過去我國電力市場係由一家國營的綜合電業獨占。而自從新版《電業法》於2017年公布實施後,打破了綜合電業獨占電力市場的局面。配合電力市場改革,綜合電業依其業務內容將發電、輸配電及售電業務進行分割。此外,依照《電業法》修定,目前我國發電端除了既有的獨立發電業者(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 IPP)之外,亦開放了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設;而售電端除了公用售電業外,則開放再生能源售電業成立。而具有規模經濟的輸配電業因具有自然獨占特性,因此仍採國營獨占方式經營。
然而,輸配電業負責電網運作及即時電力調度業務,因此在確保系統可靠運轉,以及維持電力市場參與者的公平競爭過程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現今我國在第一階段《電業法》修法後,發電端及售電端在「綠電先行」的原則下,僅開放再生能源業者加入,未來第二階段修法其重點應在輸配電端。故本文將聚焦於輸配電業的監管機制,透過盤點我國目前對於輸配電業的監管現況,以及蒐集國外監管機關對於輸配電業的管制措施案例,提出我國未來可能的輸配電業監管建議。
台灣輸配電業監管現況
為維持電力市場的公平競爭,我國新版《電業法》將電力網定位為「公共運輸者」,即所有電業均得在系統安全前提下,機會均等且無差別待遇地使用電力網輸送電能(《電業法》§7)。故對於輸配電業的管制措施主要著眼於強化輸配電業的公平運作,包括公平調度、輸配電費率管制、電力交易透明化,共三大層面。以下針對此三大層面進行說明:
(一)公平調度
在公平調度方面,《電業法》要求輸配電業在執行電力調度時,應本於安全、公平、公開、經濟、環保及符合能源政策的原則進行(《電業法》§7);同時亦規範輸配電業在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時,應依據管制機關訂定之「電力調度原則綱要」擬定「電力調度要點」,並且該要點應經由管制機關核定通過(《電業法》§8)。
(二)輸配電費率管制
在輸配電費率管制方面,目前管制機關所監管之費率包括輔助服務費率、電力調度費率、轉供費率,以及線路設置費率。輸配電業需依據管制機關所公告之各項費率公式計算費率,並報請管制機關核定(《電業法》§9、10、49)。
(三)電力交易透明化
在電力交易透明化方面,為了達到調節電力供需及電業間公平競爭、合理經營之目標,《電業法》規定,輸配電業經管制機關許可,應於廠網分工後設立公開透明之電力交易平台,以公開揭露交易資訊。同時,電力交易平台所應遵行事項(如交易平台成員、組織、管理等),應符合管制機關所定之規則(《電業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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