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能源安全之確保——「石油管理法」安全存量設計及啟示
王勤銓 (2010/06/04) 《台經月刊第33卷第6期》
20世紀三次石油危機以及近年來國際油價不斷上漲,對於石油消費比例及進口石油依存度較高的國家而言,面對國際油價變動的不確定性,將衝擊其能源供應的安全,同時因企業生產成本增加,影響國家經濟發展與國際競爭力,並衍生出通貨膨脹等民生經濟問題。其中,由於石油在戰略、經濟、民生的特殊重要性,相較於煤炭或天然氣,在能源供應與能源安全相關議題,一直是國際上主要討論的核心。
另一方面,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造成全球暖化與氣候變遷問題,面對國際節能減碳趨勢與溫室氣體減量責任,在兼顧國家「能源安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永續發展的重要使命下,如何確保能源穩定供應與安全確保,成為相當重要之課題。有鑑於此,本文將由過去以石油安全存量要求的單一思維為出發點,進而探討現今國際上強調多元化思維的能源安全確保課題。
我國石油管理法與安全存量設計
石油因其戰略、經濟、民生的特殊重要性,往往受到政府相關單位的管制與要求。我國為促進石油業健全發展,維護石油市場產銷秩序,確保石油穩定供應,增進民生福祉,並發展國民經濟兼顧環境保護,於2001年10月11日公布實施「石油管理法」,期間分別於2008年1月16日及2009年1月21日進行修正並公布。
(一)石油管理法架構
「石油管理法」第一條明確指出立法旨意在於兼顧環境保護前提下,達到健全產業與國民經濟發展,其立法重要的目標與精神包括維持市場秩序、穩定石油供應以及增進民生福祉。在維持市場秩序方面,石油業設立係透過許可執照申請進行煉製業與輸入業,以及登記制進行輸出業與批發業之管理,並要求於營運階段向主管機關申報營運等相關資料。在穩定石油供應方面,係透過成立石油基金、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安全存量規範、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訂定。其中,石油基金用途包括建立政府安全儲油、獎勵油氣探勘及能源政策、石油開發技術與替代能源之研究發展。在增進民生福祉面,油價決定除了緊急時期政府做適度規範外,平時則由市場機制決定。其他具體措施則包括補助離島及山地鄉地區石油設施與運輸費用價差補貼、建立油品檢驗制度、石油業者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意外汙染責任險。換句話說,「石油管理法」具體做法與措施則包括業者進入規範、安全存量規範、設置石油基金、加強油品查驗、緊急時期石油處置,以及加強取締地下油。
(二)石油安全存量設計
我國石油安全存量要求係根據「石油管理法」第24條規定,規範對象除了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外,亦要求政府應運用石油基金儲存石油,其儲存量則依前一年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以及使用量之30日需要量計算。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石油安全存量規範,可區分為石油與液化石油氣,石油儲備設計則依據過去12個月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以及使用量不低於60日為安全考量;液化石油氣同樣以過去12個月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為評估標準,安全考量存量則以不低於25日為基準(附表)。近年,為了降低業者進入市場門檻及助於油品市場更為自由化,透過修法將石油輸入業安全存量總計不得低於5萬公秉的要求,向下調整至1萬公秉,以降低業者儲存石油資金成本,期許帶來更自由化與競爭力的油品市場。
石油管理法、安全存量、多元能源、能源儲運、節能減碳、能源效率、能源基金、國際合作、能源自主、3E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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