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與金融監理之挑戰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與金融監理之挑戰

王勤銓  (2007/07/06)    《台經月刊第30卷第7期》

鑒於金融資產需求多樣化,使得各類衍生性金融商品更形複雜,以及金融資訊與通信技術的日新月異,新型態金融商品與服務之金融創新趨勢,改變了全球金融體系與環境。金融跨業經營型態從德國綜合銀行制度開始,到現今美日兩國以金融控股公司型態所發展之金融跨業經營型態,顯示了銀行、證券與保險兼營在國際間已經成為主要趨勢。金融跨業經營後,必須面臨各種複雜之經營風險,金融監理成本也相對提高且困難度更高,為了避免金融機構追求規模經濟與綜效下,巨大金融集團發生問題時,將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全,因此國際間尋求一致性之監理準則與規範,而英國、德國、日本等國家主要所推行之監理一元化,強化金融跨業間之監理,我國於民國9371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邁向我國金融監理一元化。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簡BIS)所發布之國際金融監理通則,乃是國際最高水平之規章,為求我國金融監理機關可以發揮監理上最大效益BIS提供之規章與原則,可以作為我國金融監理之架構與執行藍圖,加強我國金融體系風險控管之能力,藉此期望能與國際接軌。

 

國際監理制度

(一)英國為主要實施金融監理一元化國家代表

1997年英國金融監理將銀行、證券與保險等金融機構業務統整合為單一監理機構,結合證券及期貨管理局、貿易及產業部之保險管理委員會與英格蘭銀行之監理及監事處等八個單位統合成立金融服務總(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監理單位合併後,2001年制定金融服務暨市場(FSMA)整合了信用聯合社法、保險業法等六大法規,採取以風險為基礎之監理方式,將整個金融集團視為單一實質監理物件,並進行各業別之管理,而非僅形式上把各業別連結。為了增加金融監理效率與降低所需成本,將傳統費時耗力的監理模式、以監理機關為主要監督機關之形式,逐漸轉變成建立公司內部控管制度、劃分經營者權責以及透過市場大眾之監督,讓金融監理更加事半功倍,且有效防範金融犯罪與風險波及。

(二)德國為綜合銀行體系之代表

2002422,德國頒布「金融監管一體化法案」後,該法授權將監管職責集中於財政部直屬之聯邦金融監管(Bundesbank and German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BaFin)來負責,開啟一元化監理制度。其監理特色為放寬金融管制且加強金融監管,德國金融監管分為內部與外部監管。內部監管為金融機構本身之自律規範與自我約束,且設立相關組織加以制衡與控管;外部監管則為社會監管與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監管之結合加以監督。社會監管則透過一些銀行設立獨立的審計機構,對銀行資產營運做出結論,並將其審計報告報送聯邦金融監管局。德國中央銀行和聯邦金融監管局在對大銀行的監管中,除要求各大銀行必須建立內部自我約束機制和內部監控體系以防範風險外,還要求各大銀行將國內外各分支機構及銀行集團的資本、資產及負債進行彙總,從整體上對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抵禦風險的能力、債務清償能力、資產的流動性等進行定期的分析評價。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金融監理一元化風險管理金融創新跨業經營資本適足性國際接軌金管會核心原則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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