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亞洲政經瞭望】中國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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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政經瞭望】中國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挑戰

于宏源(作者為上海國際問題研究院副研究員)  (2009/09/05)    《台經月刊第32卷第9期》

奧蘭.(Oran Young)提出,「國際制度只有在相關議題發生危機的時候,才可能達成契約式的互動,才可能產生各國重視和接受制度安排(1)。」國際氣候變化制度是在氣候威脅挑戰加劇情況下不斷發展的2007年聯合國人類發展報告更明確將氣溫上升2設定為全球環境惡化的臨界值,超越此一臨界值,則全球會進入危險狀態。1990~2100年全球氣溫將會升1.4~5.8,屆時海平面將大幅上升,包括上海在內的眾多城市將被大海淹沒,人類生存將受到嚴重侵害。有鑑於此,全球氣候變化推動各國災害和利益不斷融合和碰撞的趨勢,以及與之同步發展的全球制度化建設(《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等)。李侃(Kenneth Lieberthal)認為環境問題關係到中國能否有效應對和解決大規模人口遷徙、主要社會壓力、潛在經濟和衛生災難,李侃如強調中國必須投入大量的資源來應對全球環境災難(2)。在基於《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建立的多邊環境治理體系下,中國大陸的參與恰恰能說明中國對全球治理構建的重要性,亦能為全球氣候變化危機梳理新的思路。

 

氣候變化國際制度發展

在所有全球生態環境問題中,氣候變暖問題最複雜也最具有不確定性,對人類政治、經濟、社會生態等方面的影響也最大(3)。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以來,氣候變化問題已經由一個科學問題,逐漸變成了一個事關中國大陸經濟、外交、能源、環境等利益的綜合性問題。遏制氣候變暖國際制度建設的過程也歷經4個階段:第一個階段1992年之前)中心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開放簽署和執行機構的運作。第二階段1992~1997年)的重點1997年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第三階段1997~2005年)國際合作制度建設集中在建立《京都議定書》的「國際遵約制度」。第四階段2005年之後)也被稱為後京都議定書階段。各國如何承2012年之後的減排義務是這一階段的焦點。目前有兩種發展趨向:一種是繼續延續議定書的模式,發達國家有量化的減排指標,發展中國家沒有指標;另一種趨向是發展中國家也要逐漸承擔指標2005年後京都進程啟動雙軌談判制度:一是發達國2012年之後第二承諾期的減排義務,二是氣候變化的長期合作行動進行談判對話2005年蒙特利爾2006年奈洛比氣候變化會議上,發達國家缺乏中期減排的政治意願,導致後京都進程進展緩慢2007年在科學家(4)和政治家的共同推動下,氣候變化成為八國峰會、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等國際多邊平台上的重點議題,國際社會達成通向哥本哈根進程的「巴里島路線圖」,它強調所有發達國家締約方都要履行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實的溫室氣體減排責任,並在兩年後的哥本哈根會議上達成全球性共識。

氣候外交碳排放責任共同但有區別技術轉移資金援助哥本哈根會議巴里島路線圖發展中國家能源密集度國際制度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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