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因為主要產油地區政治局勢不穩,加上新興經濟體尤其是中國及印度對原油需求的激增,導致原油供需失衡,油價大幅上升,去年8月西德州(WTI)原油價格突破每桶70美元高峰,目前國際油價雖然已逐漸回跌,但自今年開春以來,因為伊朗核武問題及冬季需求增加,國際油價再次上漲,一度接近去年歷史高峰。此一情勢對進口能源比例高達99%的我國而言,不論是經濟的發展與民眾的生活皆產生極大的壓力,因此油品價格是否調漲的議題就受到社會大眾極大的關注,也成為政府施政的重要課題。
然而,國內油價去年因為在謝內閣照顧民眾的思維下,並未依照市場機制加以調整,此一政策不但造成中油公司面臨虧損的局面,同時,油品價格的長期扭曲,不僅影響節約能源的效果,而且也導致國內耗能產業不減反增的現象,進而降低我國的整體能源生產力。此一結果對致力於降低能源依賴度的我國而言,無疑是一個極大的反諷。其實本刊已多次為文呼籲政府應加以正視,並建議政府宜著重於管理監督油品價格的調價機制以及相關的配套措施,而不是針對油品價格的個別漲跌進行管制,以避免造成油品價格的進一步扭曲,反而對國內經濟民生造成更大的衝擊與傷害。因此,當媒體報導「行政院正緊鑼密鼓訂定油價調價機制,未來油品調價機制基本上還是會尊重自由市場,同時否認行政院有訂定油價公式的打算,強調是訂定調價『機制』」,而非『公式』。」,我們感到異常的欣慰,畢竟油品市場已自由化,政府應該儘量尊重市場機制,來讓油品價格可以在符合市場機制的模式下進行合理的調整,而非一味的以人為管制的方式加以訂定。
但是,從媒體的報導中我們也發現,行政院對於油品價格管制的重心似乎完全側重於調價機制,並沒有一個整體的價格管制政策。此時我們不禁要問,什麼是市場機制?基本上,所謂的市場機制並不是完全的放任,然後用一句「尊重自由市場」就可以簡單帶過的,而是應該依據油品市場特有的市場結構與法令規範,因地制宜來設計一套完整的價格調整與管理機制,如此才能在市場機能與政策目標,甚至是民眾生活之間取得妥善的平衡。就以油價來看,國內油品市場是由中油及台塑兩家石油公司所壟斷,是一個十分明確的雙占市場,此時廠商有絕對的市場獨占力,如果政府沒有進行必要的管制,市場自行運作的結果絕對不利於一般的消費者與用戶。因此,政府在尊重市場機能的同時,更重要的是要監督中油及台塑兩家石油業者,要求其經營行為必須符合法令規範,在價格的訂定上必須合理,在事業的經營上必須有效率,在市場的運作上必須沒有聯合壟斷。亦即兩家石油公司的經營必須是有效率、沒有不當聯合行為、沒有鉅額暴利。此時,若因為國際石油價格上漲而導致成本的上漲,進而必須調整油價,亦屬不得以的作法,相信社會大眾也會加以支持;反之,若是因為石油公司經營沒有效率,或是兩家公司利用聯合行為,假借國際油價上漲而要提高油價,這即是不符市場機能的作法,政府便有責任加以規範與限制。也就是說,政府應運用適當的政策工具以管制石油公司不當的經營行為或是不當的巨額暴利,進而促使油品價格的合理化,並不是著眼於石油公司每次油價應該調整多少或是該不該調整。
政府又有哪些政策工具可以運用?在油品市場中,政府至少有兩大法規體系可以對石油公司的訂價加以規範與監督:(一)公平交易法,是用以規範監督兩家石油公司是否有濫用市場獨占或是不當聯合行為的重要法令體系;(二)石油管理法,基於石油是國家重要民生及戰略資源,法規中對於市場的運作及企業經營有相當明確的規範,其中就賦予主管機關經濟部,在國際油價持續上漲50%的不利情勢下,可以對石油公司的成本資料進行查閱,或是對於油品價格進行必要限制。但我們觀察政府過往的做為卻發現,政府對於油價的管制往往僅注意到公平交易法的規範,也就是由公平交易委員會去針對石油公司是否有聯合壟斷進行管制,但是對特別規範石油公司經營的石油管理法所賦予的政策工具,卻極少有效的加以運用。
其實就社會大眾的觀點而言,大家更為關心的是油價調整的合理性與透明性,如果是因為成本上漲而造成油價不得不上漲,大眾並不會盲目的加以排斥或反對;但是因為社會大眾無從了解石油公司的購油成本與經營效率,自然是無從接受石油公司的一面之詞,當然會對油價的上漲抱持懷疑與反對的態度,也會要求油價的訂定更為透明以降低大眾的疑慮。因此,政府應該要援用法規所賦予的職權,檢驗油價水準的合理性與訂價過程的透明化,這正是政府在油價管制上有所為的地方,事實上只要能提升油價訂定的透明度,往往即可造成業者的壓力進而達成油價的合理性。是以,要求石油業者提供詳細之成本資料,利用成本資料來檢視業者的價格是否合理?比較兩家石油公司的經營是否有效率?即可很輕易的分析出石油公司調整油價是因為購油成本的變化,或是經營效率的不足。此時對於績效不佳的公司政府自是不應放任其以國際油價上漲為藉口調漲油價,以掩飾其經營無效率的事實,亦不應使另一家石油公司因為對手的無效率,而坐享巨額的超額利潤。
我們十分認同政府對於油價採取尊重市場機能而不採人為操縱價格的作法,但我們更要強調的是,所謂尊重市場機能並不是完全的放任,應該善用石油管理法所賦予的職權,在符合法令規範的原則下,促使油價訂定的透明化與合理化。也就是說,對於油價管制政策,政府應該要釐清有所為與有所不為,才是大有為政府所應有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