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籌措愛台12建設經費,行政院副院長朱立倫在上任後首次主持的「強化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財務規劃方案」推動小組會議中,指示相關部會檢討愛台12建設各項計畫內容、業務範圍,增加其附加商務價值,以吸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並提出「如果BOT(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政府)可做,就採用BOT」。而針對朱副院長的此點指示內容,令人不禁聯想起在前總統陳水扁2000年就職後,也曾針對政府改造,提出「民間可以做的,政府不做;地方政府可以做的,高層政府不做」等組織改造基本精神。只是,這樣的前後呼應,突顯的不是難得的政策延續,卻是台灣在希望引進民間部門參與公共建設的無奈過程。展望BOT政策的未來發展,期望社會能深刻審視BOT的辦理目的,釐清不當誤會,使BOT可以充分發揮提升施政效率、彌補財政缺口的原始功能,才是社會之福。
特別是隨著台灣BOT政策的代表個案—「台灣高速鐵路系統BOT計畫」,因為運量不足所造成財務計畫失敗並引發董事會更替,而包括台北大巨蛋、高雄捷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系統等個案,也因為各項履約爭議事項,由相關的民間機構耗費巨資登報說明合約內容與工程承包獲利情況,以對應媒體與政論民嘴所提出的各項質疑;頓時之間,大眾社會對於BOT政策的疑慮再起,也對我國下一階段的公共建設發展造成莫大挑戰,期望在這辯證的過程中,可以讓BOT在台灣公共建設中的角色愈辯愈明,更可透過這些個案的失敗經驗持續改進BOT程序,而達到提升全民福祉的原始目的。
檢視整個BOT政策的推動,從高鐵建設由政府自辦大幅轉折為民間參與BOT開始,包括「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法規,目的都是為了避免政府編列預算施作公共建設所帶來的預算排擠效果,以及工程弊案等施政無效率情況;而2000年的經濟負成長,及各年編列預算所遭受的杯葛或凍結,更促使面臨國會少數的民進黨政府期望藉由BOT方式帶動民間投資、填補政府財力未逮之處,於是我國促參案件在2003~2004年間步入高峰,只是2006年開始,由於高雄捷運BOT中對於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爭議開始,BOT政策驟然由萬靈丹變成穿腸毒藥,而高鐵、高捷、ETC等面臨運量不及的窘境而造成民間機構的財務週轉危機,更可能危及了公共服務的提供,導致社會輿論充斥著對BOT政策的責罵之聲。
目前社會大眾在不負責任媒體的誤導下,將BOT這種廣義定義,而且類型相當多元的各種計畫,不分青紅皂白,全數混為一談。高鐵與高捷是BOT、大學剩餘空間辦餐廳也是BOT,101大樓、海生館等等也被列入BOT。但是,究竟哪些計畫才是真正的公共建設?雖然上述各種類型都是政府給予民間興建、經營的特許權,期滿交還給政府,但本質上卻有天壤之別。大學餐廳與海濱公園可以各種經營方式吸引顧客消費,在營運成功且顧客增加的同時,除了有助於自身營收,也幫政府賺取了權利金,一旦營運失敗,損失大都由民間機構自行承擔,較少損及大眾福祉與權利。然而,高鐵與高捷、汙水下水道這些亦屬於公共建設,本質卻與上述那些消費營運性質的計畫有極大不同,因為它們均屬公益型的BOT案例。所謂公益型的BOT,就是說:在廠商經營的同時,永遠不會因為汙水下水道的妥善處理汙水,而促使人民排放的汙水量增加,進而提高自身營收利益,但若這類公共建設營運失敗,則社會大眾的生活卻可能遭受莫大不便,甚至公共衛生危險,而這些才是公共建設的本質。
就這些自償性不足之公共建設(自償性,是指總收入能夠補償總支出的程度)而言,不論是由政府編列預算執行,或由民間企業籌資加以興建,其政策目的都是一樣,皆為期待經由此一公共建設的完工,增進人民生活品質,改善居住環境。如果這些公共建設能夠完成,可有效降低了台灣南北的通勤時間成本、也可能為台灣回復一條原汙濁不堪的寶貴河川。對照近廿年來世界各地的民間資本興起,相較於各國政府部門之行政效率不彰與財政赤字困窘,妥善利用民間資本投資必要之公共建設,以展現建設績效,這種先進的理念已經深為世界銀行、IMF所推薦,也為各國政府所採行。政府推動政策的完成,所能帶來之國家社會進步的重大效益,這種成效之衡量標準,並非從「政府出資與否」可以簡單判斷。惟有清楚掌握各項公共建設的真正本質後,據以衡量政府自辦或引進民間資源來興建,何者較能為社會創造最大福祉,才是BOT政策應否施行的標準,單以出資與否或自償率高低來探討,終將落入錯誤的判斷。
甚為可惜的是,朱副院長在前述會議中雖然指示BOT政策的持續辦理,卻也同時要求相關部會檢討愛台12建設各項計畫內容、業務範圍,增加其附加商務價值,以吸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換言之,未來BOT政策考量的重點將是如何藉由附屬事業的收入來提高民間的投資報酬,而非從效益面來考慮民間參與所可能帶來公共投資興建效益的提升。再加上包括財政部李述德部長、公共工程委員會范良銹主任委員等多位官員對於促進民間參與的重要發言,均是將「捷運場站聯合開發」類型作為民間參與的成功案例,更是令人擔心許多公益性極高、但無政府補貼或出資之下自償率極低的案件,將更難藉由民間參與來得到公共服務的機會,例如社會福利設施等。這與英美兩國近年來將監獄等無自償性,卻可藉由民間提供而大幅降低公帑浪費的國際化趨勢愈行愈遠。事實上,「捷運場站聯合開發」就如「台北101大樓」一般,都是政府資產地上權設定的一種方式,藉由比價將政府資產拍賣到最高價格以豐裕公庫,但對於公共利益的促進,則無所助益,絕不是BOT辦理的最終目的,政府本於職責就應提供全民所需之基礎建設與公共服務,但面對日益嚴峻的公共財政情況,如何多樣化政策內容,使民眾福祉得以提升,應是BOT政策的本意。期望在擺脫對於BOT等於弊案的印象後,各黨派之間可以考慮到我國整體的需求,再參酌國內外成功推動經驗,為我國下階段擘劃出更為完整的BOT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