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誘因機制介紹
再生能源因具低度環境衝擊的潔淨特性,普遍大眾多能認同發展再生能源,然而由於目前化石能源使用未能充分反映外部環境成本,相形之下再生能源單位能量產出成本較化石能源高,以致再生能源在自由市場上難與化石能源競爭,其經濟障礙造成再生能源技術應用的困難;此外,許多再生能源技術由於處於學習曲線的早期階段,因此即使在長期上能有效降低成本,並與化石能源競爭,但短期內仍需要外部的支援。因此歸納各國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的軌跡,其共通最終目的是協助再生能源導入市場競爭,建構穩定的產業供應體系。
觀諸世界各國發展再生能源的經驗,為了鼓勵再生能源的發展,各國政府採用了許多不同的市場機制設計,其中財務誘因機制更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關鍵。在本文中,所謂財務誘因機制係指公部門為了鼓勵再生能源的發展,所提供的財務支援活動。從過去的發展來看,這些財務支援活動的設計雖然具有非常多樣的形式,但從本質上其可概分為四大類,包括:研發誘因(R&D incentives)機制、投資誘因(investment incentives)機制、營運(生產)誘因(operating incentives)機制及消費誘因機制等。以下則針對各類財務誘因機制之內涵進行說明:
(一)研發誘因機制
研發誘因機制主要在於鼓勵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究與發展,並進而帶動再生能源之技術進步。就再生能源技術而言,在技術發展的早期階段,其生產成本與可靠性仍未達到最適狀態,而此最適化的過程通常必須藉由做中學(learning by doing)(Arrow, K., 1962; Dosi G., 1988)而逐漸達成。因此,對於再生能源提供的研發誘因機制,可以促使再生能源的技術進步,並使其具有與化石能源共同競爭的能力。
研發誘因機制的類型大致上可分為兩種,一為直接補貼、一為租稅抵減,前者係指對於廠商研發投入的直接補貼,後者則為對廠商的研發投入給予租稅減免。兩者的效果皆為降低研發者的資金投入,提高研發者的研發意願。
(二)投資誘因機制
投資誘因機制主要的功能在於降低投資者的資本費用(capital cost),從而提高投資者設置再生能源設備的意願。主要的投資誘因機制又可分為下列幾項:
1.投資補貼
投資補貼是最為直接的投資誘因機制,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為例,政府可以直接對投資者設置的發電設備給予投資補貼,或補貼總投資成本的一定比例。雖然投資補貼具有直接而執行容易的特質,但必須注意是否有浮濫,以及投資計畫成本浮報的現象。因此,為了確保補貼資金能有效率的分配,政府必須有配套的監督機制。
2.投資租稅抵減
投資租稅抵減(investment tax credits)類似於投資補貼,其適用時機在於當投資者投資再生能源設備時,可以享有租稅上的減免,藉此降低投資者的資本費用。通常投資抵減由於其避稅功能,對於已經有營利的企業或個人較具吸引力,然而也必須注意投資者是否以避稅為主要目的,而忽略了設備裝置後再生能源的實際生產;此外,由於租稅抵減對於稅前所得不高的投資者而言,並無法產生實際的效果,因此也限制了其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