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澳洲《新聞媒體和數位平台強制性議價法案》施行現況與面臨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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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索】澳洲《新聞媒體和數位平台強制性議價法案》施行現況與面臨挑戰

鄭雅心  (2021/11/09)    《台經月刊第44卷第11期》

近年傳統新聞業務因網路崛起而日漸式微,新興的網路新聞服務又受制於數位平台的演算法,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間平等商業關係的建立,成為各界重視的議題。另一方面,數位時代下的新聞品質因網路資料來源紛雜、難以識別,而出現假新聞(fake news)、錯誤訊息(misinformation)等問題,為確保內容創作者和新聞媒體取得公平報酬,進而提升新聞內容品質、促進新聞媒體永續發展,各國政府近年著手透過立法途徑,要求Google、Facebook等網路巨頭為新聞內容付費。

2017年澳洲總理史考特‧莫里森(Scott Morrison)率先指示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調查數位平台對媒體和廣告市場的影響,並於2019年7月發布最終調查報告。依據其調查結果,ACCC認為Google和Facebook對於新聞媒體推播服務和議價能力具有顯著市場影響力,故建議政府指定部分數位平台,要求其設立行為準則,以管理其與新聞媒體的商業關係,並由澳洲通訊管理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Authority, ACMA)督導。

經過政策協商與公眾諮詢後,澳洲政府在2021年2月25日通過《新聞媒體和數位平台強制性議價法案》(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附注),並於同年3月2日正式施行。該法案授權澳洲政府,得指定適用於本法之數位平台業者或數位平台服務,要求其與新聞媒體達成內容付費協議,倘雙方無法就費用達成協議,則政府將採行強制性仲裁程序。

此項具開創性的法案獲得各國政府關注,並在澳洲國內外引發廣泛討論。故本文擬重點彙整澳洲《新聞媒體和數位平台強制性議價法案》法制化過程與施行現況,分析其現行面臨問題,以了解該法案對於澳洲新聞媒體與數位經濟之影響,供我國數位產業治理參酌(表1)。

 

1  《新聞媒體和數位平台強制性議價法案》法制化過程時間軸

 

 

《新聞媒體和數位平台強制性議價法案》概述

《新聞媒體和數位平台強制性議價法案》用於編修澳洲《2010年競爭與消費者法》(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2010),於該法第一卷第IVBA章第52A條至52ZZS條中,納入「新聞媒體和數位平台強制性議價準則」章節內容,故該法實質上屬澳洲財政法修正案。此法案旨在達成以下四項立法目的:

澳洲議價法案數位平台新聞媒體內容付費GoogleFacebook媒體永續假新聞數位經濟政府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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