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採購法」與「促參法」孰優孰劣?——以公益型案件比較兩法政府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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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索】「採購法」與「促參法」孰優孰劣?——以公益型案件比較兩法政府辦理程序

柯嘉玟  (2008/10/05)    《台經月刊第31卷第10期》

目前依據促參法第三條將13種類型之公共建設納入其辦理範圍,包含交通建設、環境汙染防治設施、下水道、文教設施、觀光遊憩、運動設施等,其中可大致分為投資型及公益型兩種類型之案件。所謂公益型案件相較於投資型案件而言,主要是指政府義務上應提供給社會大眾使用的公共建設服務,或社會大眾對於某項公共建設服務的提供具有急迫性,然礙於政府資金或效率不足,而希望藉由民間企業的資金、彈性與活力,可使這類公共建設服務早日提供給社會大眾,故公益型案件的開發對於普遍民眾而言較可共享其開發利益。此類型的案件對於民間投資人大部分較不具有投資效益,而必須由政府興建部分範圍,或進入營運期尚須由政府補貼使用者才有辦法經營,目前我國的案例以高鐵、高捷或下水道為主,而其他國家尚有學校、機場或電信設備之案例。本文將首先比較兩種模式下政府辦理程序之差異,進而討論公益型案件於兩法間孰優孰劣的問題,期作為未來評估公共建設應採取何種模式的考量標準之一。

 

兩種模式政府辦理程序之比較

第一種「政府採購模式」係依採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謂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由主辦機關向民間採購工程、財物或勞務等。第二種「促參模式」係依促參法第八條規定包含:(1)BOT;(2)無償BTO;(3)有償BTO;(4)ROT;(5)OT;(6)BOO等方式,由主辦機關將公共建設委託民間機構進行興建,所有權依據不同方式由民間機構所有或直接移轉給政府,再由民間機構提供公共建設之相關服務。比較兩種法源之辦理方式,最大的差異就在於主辦機關委託民間的範圍,採購法係主辦機關將一個公共建設的計畫,將工程、財物及勞務切割不同範圍再依據需求向不同的民間廠商進行相關採購,而促參法則是將一個完整的公共建設計畫委由一個民間機構執行(如附圖所示)。

 

  政府取得公共建設兩種模式比較圖

 

接下來本文將針對兩種模式在三個時期(規劃時期、設計興建時期及營運管理時期)政府辦理程序之比較:

(一)規劃時期

對於兩種模式而言,規劃時期都至少須完成初步的建設及財務計畫,若需中央政府補助預算的計畫則須報請行政院核定為止。惟促參模式下,主辦機關在此時期必須進行公開招商、甄選、評決及簽約的程序,因此對於促參模式而言,在規劃時期已甄選出未來執行興建及營運的廠商並進行投資契約的簽訂。契約的簽訂則代表雙方對於整體計畫的共識,無論是主辦機關或民間機構都必須依據契約框架進行相關流程。相較而言,政府採購模式下於此時期尚不需進行招標發包的程序,使未來施工的廠商及時程仍不明確,因此促參模式下可藉由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契約的簽訂,有效的降低政府採購模式中對於公共建設執行的不確定性,且對於整個計畫在時程及預算方面可更有效的掌握。

(二)設計興建時期

兩種模式下在設計興建時期雖然都會將相關工作發包給下包廠商進行設計、監造或施工,但兩者在簽約的甲方係分別以主辦機關或民間機構為主體,也使辦理程序上有較大的差異。在政府採購模式下,主辦機關必須依循採購法進行細部設計、監造、施工的工程定作或勞務委託的採購,並依採購法第一條規定:「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進行公開招標,故在設計興建時期主辦機關需耗費較長的時間進行招標程序;而促參模式之下,相關的工作藉由投資契約的簽訂轉由民間機構負責,民間機構不受限於採購法的限制,在遴選廠商方面可以更彈性的方式進行,同時也降低政府採購模式下冗長程序所耗費的時間。

促參法政府採購公益型案件BOT模式公共建設預算控管時程管理民間參與風險管理VfM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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