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專題探索】公立博物館委外經營探討

 

台經月刊

 

【專題探索】公立博物館委外經營探討

黃瑩芳  (2006/09/08)    《台經月刊第29卷第9期》

委外經營之定義

民營化的發展已成為各國政府政策工具之一,然而民營化並非將政府的職責轉移給民間,而是藉由公私合夥的途徑,提供彼此因資源不足而無法單獨提供的勞務和財貨。在委外經營方面,政府將財貨與勞務委外,主要目的為降低成本、提高服務品質,然而,契約簽訂前的目標訂定與承包商的選擇,以及契約簽訂的監督考核與績效管理,仍為政府單位之重責大任,也影響著委外的成敗。

根據「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作業手冊」,機關對外委託民間提供服務類型中之公有財產經營管理(含公有財產、公共設施)及社會福利服務(含啟智中心、居家看護)得合併處理,並以「公辦民營」統稱之。手冊同時也指出,一般文獻中對「行政機關將其資產(或服務)委託民間(私人)經營管理」之方式多稱為「公辦民營」,其他類似之稱謂還包括「公設民營」、「公有民營」及「委託經營管理」等。手冊中公辦民營範圍僅界定於下列二種情形(1)委託機關將現有的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委託民間(私人)經營管理並收取回饋金或權利金,同時受託之民間業者自負盈虧,並負公有財產保管維護責任(2)政府不提供土地及建物,僅委託民間提供服務(特許經營)。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模式

除了「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作業手冊」,政府為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89年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根據此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模式包括:

1.BOT(Build-Operate-Transfer)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2.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3.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4.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5.OT(Operate-Transfer)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6.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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