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動態SNG】日本電信普及服務運作機制之研究
劉柏立 (2009/01/05) 《台經月刊第32卷第1期》
日本普及服務之法源依據
日本在1985年實施電信自由化之前的電信普及服務,係由日本電信電話公社(以下簡稱電電公社)以獨占的經營型態,藉由交叉補貼的方式提供普及服務。
1985年實施電信自由化以後,雖然廢止電電公社獨占經營制度,改組為日本電信電話公司(以下簡稱NTT)並開放市場引進競爭,但電信市場的普及服務,實際上仍由NTT依據NTT公司法第二條的規範義務,提供全國普及服務。
隨著新進業者的市場進入,在具有經濟性都會地區市話服務市場的競爭局面加速發展,使得NTT為確保補貼偏遠地區不具經濟性普及服務的資金開始受到影響。因此在1997年2月的電信審議會中,首次討論到是否需要引進普及服務制度之議題;其後在2000年12月電信審議會的政策建議中,正式提出有必要引進普及服務制度。
在此背景下,日本乃於2001年6月通過電信事業法修正案,於電信事業法第七條明確規範提供「基本電信服務」之電信業者應致力於是項業務之適當、公平且穩定之提供,作為電信普及服務制度之依據,於2002年6月正式實施。
為配合普及服務制度之實施,日本在2002年6月同步修正電信事業法施行令及電信事業法施行規則,並制定基本電信服務交付款暨分攤金計算規則(以下簡稱普及服務計算規則),以玆依據。
日本雖然在2002年開始正式實施普及服務制度,但當時NTT提供普及服務的赤字規模尚小且申辦手續繁瑣,因此實際上NTT迄至2005年度為止,並未據以申請普及服務之虧額補貼。
其後,由於NTT提供普及服務的赤字規模擴大,乃正式提出依法適用普及服務虧額補貼之申請,於是總務省乃於2005年12月,依據電信事業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指定「社團法人電信事業協會」作為「基本電信服務支援機關」(即普及服務制度的支援機關),協助普及服務制度之遂行;並於2006年3月指定NTT東日本及NTT西日本為電信事業法第一百零八條所稱之「適格電信業者」(即符合制度適用資格的對象業者)得依法適用該制度。
日本普及服務之適用範圍
如前所述,日本普及服務之法源依據為電信事業法第七條所稱之「提供基本電信服務之電信業者應致力於是項業務之適當、公平且穩定之提供」。換言之,日本普及服務之適用範圍係以基本電信服務為對象。
所謂基本電信服務的基本要件包含如次三項特性:
1.具有國民日常生活的不可或缺性(essentiality);
2.任何人皆可以合理的價格使用性(afforda-bility);
3.無地方差別任何地方皆可使用性(availa-bility)。
凡符合前述三項特性的基本電信服務皆屬普及服務的適用範圍。具體而言,依據電信事業法施行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現行普及服務的適用範圍包含「市內電話」、「公用電話」以及「緊急電話」(如警察110、消防119、海上保防118)三大項。
日本普及服務之運作機制
日本普及服務制度雖於2002年6月正式建立,但該制度的基本原理係基於「受益者分攤(play or pay)」的概念而建制,因此就實務面而言,必須要有符合民法第三十四條所稱之公益法人向總務省提出申請基本電信服務支援機關之指定,並為總務省指定為基本電信服務支援機關時,普及服務制度的運作機制始告正式開始。
日本普及服務之法源依據既如前述,當總務省指定社團法人電信事業協會為基本電信服務支援機關開始啟動普及服務機制後,其實務運作之具體流程,如圖1所示,可以區分七個階段加以說明。
普及服務、電信事業法、受益者分攤、門號單價、補貼、數位落差、寬頻網路、光纖技術、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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