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為我國有正式邦交之外交重鎮。近年來,由於中國經濟實力的崛起及其積極對拉丁地區進行外交與經援工作,並對我國在中美洲地區的邦交國進行「挖角」,試圖動搖我國在中美洲地區長久與深遠之關係。有鑑於此,我國呂副總統於本(94)年3月親率「前進中美洲農工商科技考察團」赴薩爾瓦多及瓜地馬拉訪問,期能藉由政府與民間企業的力量赴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投資,以達鞏固邦交的重任。陳總統進而於4月18日批示,請行政院成立「前進中美洲產業布局推動小組」,以全球投資運籌的角度及國家經濟安全的觀點來落實我國到中美洲投資政策。
然而,民間企業可能會發出不同聲音與看法,例如「企業為何要赴中美洲投資?」、「中美洲的地緣位置距離台灣太遠,產生交通運輸及管理不便」、「中美洲的內需市場太小沒有吸引力」、「相對於中國的投資經營市場,中美洲似乎是微不足道」等。基本上,這些聲音與看法皆是對中美洲地區的投資環境持保留的能度,不贊成前進中美洲與加勒比海地區。持平而論,當我們在解析企業對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的普遍性看法時,將發現問題主要的癥結點在我國企業於執行「企業國際化」的能力有所不足,諸如對拉美地區(含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的語言、文化、歷史、企業習性、消費者偏好及該地區的內需市場特性完全處於資訊不足的狀態,因此根本不知如何進入當地市場,並融入當地社會。上述問題也在某種程度上暴露出我國企業投資已經完全向中國偏斜,並過度依賴中國提供的廉價生產要素。同時,這也暴露出我國廠商在全球布局的能量太有限,長期不知積極地培養國際化人才,進行全球性跨國事業合作。未來如欲順利落實投資中美洲政策,政府必須輔導廠商做好國際化人才培訓及跨國經營管理工作,如此才能成功地拓展美洲市場。
今天,中美洲與加勒比海地區尚稱是外資的處女地,並沒有很強大的跨國企業有計畫進行其投資事宜,這或許與當地產業結構及人力素質有關,無法滿足跨國公司的要求。但是,就我國企業而言,或許這正是我國進行全球布局的大好機會,我們可以善用我國中小企業的經驗,在國內以企業合作平台的方式進行對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的投資。另外,政府也需澈底調整我國對中美洲地區的傳統援助思維,應著重對中美洲地區的永續經營,以達永續外交的目標。
然而,中美洲與加勒比海地區對我國企業的吸引力到底有哪些呢?具體而言即是美國政府已於今(94)年8月2日簽署「美國—多明尼加—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Dr.-CAFTA),該項協定內容規定免除美國貨物外銷到哥斯大黎加、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尼加拉瓜與多明尼加共和國的關稅,同時也保障並擴大這六國產品在美國市場已享有的免關稅待遇。具體內容則包括工業、農業、糖、紡織品、服務業及勞工保障等相關規定。換言之,此協定已使得美國與中美洲及多明尼加之間建構出單一市場機制,使得中美洲的經濟發展呈現「美國化」的趨勢,更使得美國在該地區較不受南美洲強國—委內瑞拉及巴西之影響,於經濟安全及外交戰略安全上得以確保。
同時我國已與巴拿馬於去(93)年元月簽署「台巴自由貿易協定」,並與瓜地馬拉於今(94)年8月簽署「台瓜自由貿易協定」,根據上述二個自由貿易協定的內容,我國與巴、瓜兩國在農、工產品享有免關稅的優惠,將促成我國與巴、瓜兩國在貿易與投資上有大幅實質成長,進而強化兩地經貿關係。未來,政府及台商應大力運用上述協定的利基,並建構出台灣—中美洲—美國三地間的實際與虛擬的單一市場,將有助於我國產品可經由中美洲加工後再輸往美國市場,進一步強化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
基本上,我國公私部門赴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投資仍需要注意下列幾點:
(一)倘企業以獲利為前提,則我國企業赴中美洲邦交國投資的初期階段應以製造服務業、商業服務業及具高附加價值的農漁業為主,產品特性則是針對當地內需及中南洲之外銷市場為主。投資經營方式應與當地具競爭力及規模的貿易及電子商務運籌配銷企業合作與聯盟。
(二)由於中美洲地區的經濟係由當地大家族或跨國大企業所控制。因此,當地大家族對當地國深具政治及經濟影響力,我國政府應亟思如何協助國內企業與當地大家族企業建立「企業合資與結盟」關係,藉以產生「利益共同體」的實質效果。作法則是我國企業選定適合當地及區域市場之先導性產品項目,以產品創新、市場行銷與布局,以及品牌合作等方式進行企業聯盟與合資。
(三)茲因「美國—多明尼加—中美洲自由貿易區」已形成,此舉將對中美洲當地經濟活動為主體之中小企業提供新成長機會。現階段當地政府考量企業投資的主要議題之一是,如何提昇企業生產力與競爭力以強化出口競爭能力,及如何符合京都議定書內容做出產業與環境之永續發展。為符合上述之精神與內涵,我國公、民營企業赴中南美洲投資應積極做好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資本開發,以利未來企業擴充使用。
(四)企業投資宜擇定專業業別產品(例如汽車零件、五金產品或電子及電腦零組件),設立「區域物流運籌貿易中心」,以就地供應零售與配銷商之需求。投資經營方式則可由國營企業獨力前往投資,或由國營企業領軍與國內廠商合作,來推動與已在目標國投資經營之台商、僑商、當地企業或外商,進行未來合資事業經營。
(五)我方可研擬推動與當地農漁企業之「技術入股」商業合作模式,媒合我國農漁企業與其合作經營,共創商機。另外,研訂輔導我國派駐邦交國農漁商技術團成員就地創業機制,藉以落實與邦交國在農漁牧業投資合作與開發。
總之,我國政府與企業必須以「新思維」及「創新營運模式」來執行前進中美洲及加勒比海投資與貿易,藉以獲取實際利益。未來我國企業與當地國企業可藉由事業策略聯盟關係,建構出「跨國事業經營團隊」,日後並得以在北美洲及南美洲等拉丁語系的國家做市場擴充與延伸,以落實我國政府長期推動之「企業國際化」及「企業全球化」目標,並兼顧達成我國鞏固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正式邦交的綜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