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產業動態SNG】我國車輛耗能管理制度之演進及未來效率提升規劃

 

台經月刊

 

【產業動態SNG】我國車輛耗能管理制度之演進及未來效率提升規劃

歐嘉瑞  (2012/07/06)    《台經月刊第35卷第7期》

車輛為運輸部門二氧化碳排放中主要的排放源,而二氧化碳是占溫室氣體最大比例之成分。為了減緩地球暖化,世界各國均致力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燃燒化石燃料即會產生二氧化碳,因此如何制訂法規,有效管制車輛二氧化碳排放及能源消耗,同時兼顧車輛工業的發展,將成為全球主要生產車輛國家的共同趨勢。

我國「能源管理法」係1980年制定,期間經過四次修正,目前最新修正為2009年7月8日公告之「能源管理法」第15條規定:

「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車輛,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未依第一項規定標示之車輛,不得在國內陳列或銷售。第一項車輛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能源耗用量與其效率之標示事項、方法、檢查方式、證明文件之核發、撤銷或廢止、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能源局為國內車輛耗能的主管機關,自1982年起即著手進行相關研究及技術建立,包括:法規制度研究、測試設備與技術建立、法規標準訂定及各項作業程序之準備工作;1988年起開始實施「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以車型測試、車型簡化、核章領牌、新車抽測、公告車輛油耗指南及執行車輛能源效率標示等方式落實車輛耗能管制措施,該期間也陸續修訂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至今(圖1)。

 

1  我國車輛耗能標準管制時程圖


車輛耗能管理措施簡介

1886年德國人卡爾.朋馳以精密、創新的設計,製造世界上第一輛使用汽油內燃機的三輪汽車至今,汽車工業發展已超過百年歷史,而美國、歐洲及日本等國家在汽車發展過程一直扮演重要角色,故世界各國在車輛管制法規的趨勢上也以這些國家為參考的指標。台灣雖早於民國46年由裕隆公司與日本日產自動車株式會社簽訂技術合作契約,開始生產裕隆吉普車,但尚未有完全自主的汽車工業,故國內相關車輛管制法規也僅能以世界主要車輛生產國的法規走向為導入依據,再配合國內車輛產業的生態,制定符合國內車輛工業發展的管制法規。

一般國家對於車輛二氧化碳排放減量以及能源節約工作,大致透過以下手段達成:

1.政府以強制性法令或以共同協議方式督促車輛製造廠或進口車商,生產或引進燃油效率較佳車型,目前美國、歐洲、日本、中國等國家均有強制性立法要求廠商配合,澳洲則為協議性質。

2.針對燃油效率較佳車輛及車輛環保駕駛手法,透過公開管道提供消費者更廣泛的有用資訊,如出版車輛油耗指南、建置車輛油耗查詢網站、車輛環保駕駛資訊網等。

3.以市場導向方式影響消費者選購燃油效率較佳車輛,如以稅費方式鼓勵民眾選購省油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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