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初探再生能源發展法制面臨課題
李玲瑜 (2011/07/06) 《台經月刊第34卷第7期》
台灣早期發展再生能源產業,多仰賴民間企業自行研發及推動,政府並沒有提供完善的法制作業環境,供再生能源業者更進一步的發展,直至攸關我國能源政策走向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2009年7月8日公布實施,從此我國再生能源法制基礎確立。此專法之建立,明定政府可運用收購機制、獎勵示範及法令鬆綁等方式,提高開發再生能源誘因,為台灣再生能源奠立長遠發展的根基。在能源面上,達成提高能源供應自主性、促進能源多元化的政策方針;在環境面上,對溫室氣體減量成效亦是不可言喻;另於經濟面上,可望帶動新興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有助於改善產業結構,擴大就業成長機會,未來逐步達到「三贏」的目標。
然而,再生能源的發展並非一蹴可幾,而法規制度的完善建置更難一步到位,儘管法規制度的誕生是為保障整體能源情勢發展,但實際執法後所衍生的課題等影響,亦可能加速改變未來能源產業的發展策略與成長趨勢。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主要內容
歷經數年的努力,「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立法無疑謂為我國能源政策的重大變革,帶領再生能源發展邁向新紀元,對於建構再生能源永續發展制度環境更有其重要意涵。堪稱劃時代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從各種版本法案名稱修正到內容爭議,共經過三屆立法院審議(注1),最後拍板成為奠定我國發展再生能源基礎甚為重要的基本法源。回顧其立法進程及重要規範內容,概述如下:
(一)立法進程及法規架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共計23條(附表、附圖),歸納其立法總時程始自2002~2009年,費時八年的法制化過程,歷經政黨輪替及兩次全國能源會議(2005年及2009年),其間還發生核四爭議事件,政黨意見紛歧等問題導致該法案延宕多年,方於2008年5月15日決議交付經濟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並在2009年6月12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立法程序,由總統公布實施。
附表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內容
附圖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架構
由附圖可知,本條例明定範疇包括主管機關、各項再生能源定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認定、併聯、躉購及相關罰則與調解處理之原則規定,主要細節需以14項子法訂定作為實施執行上的依據。
而本條例的規範法源主要參考其他再生能源發展先驅的立法範本,特別是全世界再生能源發電之冠的德國再生能源優先法(EEG),該法的最主要精神,即以優惠固定收購電價(Feed-in Tariff, FIT)為核心政策,故我國在制定再生能源專屬法規之際,亦師法其精神,採以優惠固定收購電價為主要政策工具,藉優惠固定收購電價的機制,提供發電業者持續性的經濟誘因,並給予業者合理的投資報酬空間,創造一個可預測性的再生能源投資環境。此外,法規的建立還佐以參照1991年通過的「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的做法(注2),明文訂定收購電價制度鼓勵推廣業者,因此業者若能積極配合改善系統發電效率,並擴大市場規模,降低生產成本,則相對獲利空間旋即加大。換言之,效率提升愈多,獲利空間便愈大。相較於其他政策工具,此種方式無疑對於促進再生能源發電產業發展,更增添利多的因子。
再生能源、能源政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躉購費率、固定收購電價、能源多元化、能源法規、技術創新、政策工具、能源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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