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動態SNG】電力市場自由化後調度中立性之國外經驗借鏡與研析
莊佩茹、莊景勝、黃怡碩 (2020/09/08) 《台經月刊第43卷第9期》
電力市場開放自由競爭後,電力供給取決於市場競價的結果,而電力調度單位對於發電機組的調度是否有遵照市場競價結果來調度,將是影響電力市場健全發展及供應穩定的重要關鍵因素。此外,當電力系統發生特殊狀況時,例如,發電機組或線路突然故障或系統發生壅塞,電力調度單位則需依照事先訂定的原則調度備轉的發電機組,或重新調度供給面與需求面的電力資源分配,以達到系統的供需平衡。在此情況下,電力調度單位應在一個公平競爭的機制下執行電力調度,以符合整體社會成本最小化。因此,《電業法》第七條規定,電力調度單位在執行電力調度時,應考量整體經濟效益、政府環保與能源政策,並在維持系統安全與可靠度的基礎上進行公平、公開的電力調度。
另外,《電業法》第11條亦規定,輸配電業於廠網分工後,需設立公開透明之電力交易平台,提供電業公平透明之交易場所。同時,電力調度單位(廠網分工後將隸屬於輸配電公司)亦可於電力交易平台中,公開透明購買系統所需之輔助服務來確保電力系統供需平衡。此外,經濟部於2020年5月所公告之「輔助服務及備用容量交易試行平台推動辦法」草案第四條亦規定,輸配電業為辦理電力交易試行平台設立及營運事宜,應於組織內部設置具獨立性之電力交易單位。
在我國電力調度單位同時肩負電力系統運轉與電力交易管理之責,以及「輔助服務及備用容量交易試行平台推動辦法」草案要求獨立性的情況下,電業管制機關應提出中立性(ring-fencing)相關原則,以利輸配電公司之電力調度單位針對電力調度與交易進行中立性制度的設計及安排,方能確保電力調度單位執行電力調度與交易的公平性,讓所有電業得以無差別的使用電網。
本文後續將介紹國外電力調度單位之中立性制度設計,並針對我國電力調度單位於廠網分工後,應有之中立性制度提出建議,以供電業管制機關參考。
國外電力調度單位中立性案例介紹
以下將針對馬來西亞TNB以及英國國家電網公司(National Grid Corporation, NGC)的電力調度中心所採行之中立性做法進行介紹。馬來西亞的電力調度中心隸屬於TNB輸電公司,英國的電力調度中心則是國家電網公司下之一員,兩家的集團結構與我國的情形較為類似,其中立性制度值得我國參考。
(一)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半島的電力公司主要是馬來西亞國家電力公司(Tenaga Nasional Berhad, TNB)。TNB成立於1990年,當時是依據馬來西亞政府的民營化政策成立,其負責馬來西亞半島的發電、輸電、配電和售電。1996年TNB公司著手將綜合電業的業務進行分割,分別成立TNB發電公司、TNB輸電公司、TNB配電公司及TNB售電公司,並由隸屬於TNB輸電公司的國家負載調度中心(National Load Dispatch Center, NLDC)負責電力調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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