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學院|台經月刊|【亞洲政經瞭望】亞洲國家發展離岸風電之政策、制度與推動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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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政經瞭望】亞洲國家發展離岸風電之政策、制度與推動課題

吳彥儒  (2016/07/20)    《台經月刊第39卷第7期》

亞洲國家離岸風電推廣政策及制度現況

(一)推廣制度動向觀察

其實東亞沿海風能資源最佳的地點就在台灣海峽周圍海域上,而台灣與中國亦積極把握這個得天獨厚的條件,審慎規劃開發方式。至於其他風力資源潛能相對良好的亞洲國家,其實還有日本、韓國及越南,而這三個國家近年亦相當積極於發展離岸風電。故以下將依序介紹日本、韓國及越南的推動政策與制度,觀察這些亞洲鄰國的最新發展動向。

1.日本

2012年日本首次導入「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 FIT),以作為鼓勵再生能源設置發展的主要政策工具,並2014年開始公告離岸型風力發電的電能躉購費率,至於費率水準則是2014年迄今一直未有調整,始終保持在每度36日圓(不含稅約新台10.8元/度,1)的高費率水準,並欲藉由保20年的高額電力收購費率來鼓勵開發商投入設置。

此外,由於日本周圍海域的海床較深,近海少有淺水區域可以安裝固定式的風力發電機,且要將風力發電機的基座直接嵌入海底亦相對困難,故日本由政府統合國內產、官、學、研各界之能量,積極投入研製浮動式的離岸風力發電機,並20131011月,分別於長崎縣的五島市椛島外海及福島縣外海,完成2MW浮動式離岸風電示範機組設置,而上述兩個場址均採用日本富士重工業生產的發電機。

至於一般的固定式離岸風電開發,則是委託國家研究與發展研究所轄下的新能源產業技術綜合開發機(NEDO)來主導,再由政府提供每案最高可達總經費一半支出的示範補助,並201336月,分別於千葉縣的銚子外海及福岡縣的北九州市外海,完成設置2.4MW2MW示範機組,至於採用的風力發電機廠牌則分別為日本三菱重工業及日本製鋼所。

2.韓國

20121月開始,韓國由原本採行FIT制度轉為推行「再生能源配比制度(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要求國18個最大的電力公司2012~2024年這段期間,需依規定每年穩定增加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而電力公司為了達RPS目標,可以選擇自行投資再生能源發電裝置,或從市場上購買再生能源電力,但不同種類的再生能源電力可換取的「再生能源證書(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 RECs)數量均不盡相同。其中,距離海岸大於五公里之固定式離岸風力發電可獲取兩倍乘數的再生能源證書,相對高於其他再生能源類型,且即便離岸距離小於五公里時,其再生能源證書的乘數也1.5倍。此外,若電力公司無法收集足夠數量的再生能源證書,將必須依不足額之部分,繳交再生能源證書平均交易價150%的罰款。

離岸風電再生能源能源轉型政策制度國際合作風場開發產業鏈整合技術研發投資環境能源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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