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觀點】「休假制度」也應該要創新
林建甫(台灣經濟研究院院長.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 (2017/02/20) 《台經月刊第40卷第2期》
爭議許久的《勞基法》修正草案於2016年12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從2017年元旦開始上路了,由於該法案不僅調整了勞工休假的制度,同時對於加班費的核定也有明文規定,因此成為所有人最關心的新聞之一。
其實這次勞基法修正通過並不容易,不僅勞資雙方都不滿,「七天國定假日的刪除」更成為勞工上街抗議的主因。究其源,1998年之前,國內大多數的企業、政府機關及學校週六是要上班上課的,1998年政府機關和學校開始隔週休二日,不少企業也跟進。
2000年立法院強行通過「雙週84小時制度」,並於2001年開始施行,當時也引發國內勞資雙方的巨大衝突。資方強調「工時縮短會造成生產力降低、產業加速出走、缺乏國際競爭力」,而全台勞工團體則串連上街遊行反制。因此,隔年行政院再次修訂《勞基法》作為配套,允諾雇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彈性調度員工的工時,而不須給付加班費」,加上在1998年函釋「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應放假之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後,原放假日即為應工作之日,勞工於該工作日工作,應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等法規。最後發展而成勞工雖然享有「週休二日」,背後其實是在雙週84小時、每日八小時的法規下,企業將每週不足的四小時工時累加後,用舊有七天國定假日抵銷的結果。
觀察這次《勞基法》修法前後勞工上班時數,其實都是每週上班40小時,12天的國定假日,並沒有任何增減,也難怪勞團質疑新版的《勞基法》只是換湯不換藥,政府承諾的讓勞工多放假也只是口號。
回顧《勞基法》修法歷史,每次只要是涉及到「上班時數、休假」的討論,勢必都引發勞資雙方對立,然而許多研究或是數據顯示,工時的長短與生產力或整個經濟發展的動能不一定有直接關係。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的薪資與生產力統計月報,國內所有產業的「勞動生產力指數」自1981年的21.27,持續成長至2015年第三季111.05,上揚的趨勢十分明確,「每工時產出」、「每就業者產出」及「每一等就業者產業」等指摽走勢也雷同。
另外,Bloomberg整理波士頓顧問公司(Boston Consulting Group)利用平均每位製造業勞工所創造的GDP產值和製造業附加價值兩個條件來計算生產力的資料顯示,美國排名世界第一,第二名的瑞典生產力約是美國的89%,第三名的瑞士生產力約是美國的81%,而韓國、台灣、英國、德國分別排第七至十名,生產力大約都在70%上下。
若再把工時的因素考慮進去,美國製造業每位勞工平均年工時為1,790小時、瑞典1,612小時、瑞士1,590小時,台灣與韓國都超過2,100小時,而德國不到1,400小時,最慘的是墨西哥,生產力只有美國的35%,但每年工時超過2,200小時。
也就是說,台灣製造業每月勞工超過2,100小時的產出,大約只有美國製造業勞工不到1,800小時產值的70%,又或是說德國勞工工時比台灣少1/3,但生產力與台灣差不多。顯然的,工時與生產力連動已經是過時的思維,產業及產品的附加價值才是生產力高低的關鍵。
各國政府對於休假制度的立場也不同,美國帶薪休假分為兩部分:一是聯邦法定假日(Federal Public Holidays),每年有十天,這是全民都享有的;另一個是有薪假(也就是台灣的特休),不過這部分美國並沒有全國性的法律規定雇主一定要提供員工帶薪休假的福利。不少大公司會將優渥的休假待遇,作為吸引人才的手段,例如:在Google專職的員工,第一至三年每年有15天的有薪假,第四至六年增至20天,超過六年的員工有25天,另外每年還可以申請12週至18週的有薪產假。
勞基法修法、工時與生產力、彈性工時、休假制度創新、美國企業競爭力、德國休假模式、勞資對立、產業轉型、智慧經濟、企業人才策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