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變.辨.辯】擘劃我國再生能源發展願景——從目標訂定到穩健落實
歐嘉瑞 (2013/04/08) 《台經月刊第36卷第4期》
我國再生能源推動目標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2009年7月8日公布施行,為我國發展再生能源之法制基礎及重要標竿,並建構完整之推動機制,以合理電能躉購費率及保障收購期間之獎勵誘因,有效提升設置量以達成推廣目標。依據本條例第6條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總量為總裝置容量6,500~10,000MW,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之影響,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20年內,每二年訂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各類別所占比率。嗣經「行政院新能源發展推動會」多次會議共識,再生能源目標係以技術成熟可行、成本效益導向、分期均衡發展、帶動產業發展及電價影響可接受為五項規劃原則。
鑑於日本核災之重大影響及配合總體能源政策「穩健減核、非核家園」之政策理念,經濟部以上述五項規劃原則,考量我國地理環境與資源特性,優先推動技術成熟、發電成本低之再生能源,期以最有限資源設置最多再生能源,其中以風力及太陽光電最能符合相關條件,將以2030年達成「千架海陸風力機」及「陽光屋頂百萬座」為主要願景,作為政府與各界共同努力目標。預計至2030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將達12,502MW,占總電力系統裝置容量16.1%(附表)。
附表 我國再生能源推動目標
我國再生能源推動成果及發展方向
(一)太陽光電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至2012年底累計容量達200.7MW。由於申請設置情形踴躍,2012年太陽光電申設目標量由75MW提高為100MW。此外,經濟部能源局並推動相關措施以加速太陽光電之推廣,包括:(1)簡化設置流程,同時放寬免競標資格,提高免競標上限至30kW,並開放承租戶無需競標;(2)擴大太陽光電能源服務業(PV-ESCO)運作市場,放寬個案上限容量至5MW,以利建立示範廠房及公建築應用案例;(3)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照規定由二公尺提高至三公尺以下;(4)規劃完善融資運作機制,目前市場上已有十家銀行投入國內太陽光電設置融資業務。
另外,由中央結合地方力量推廣,推動公部門及國營事業以PV-ESCO出租屋頂模式設置,目前已有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台南市政府及雲林縣政府透過租賃方式,將公有廳舍及學校屋頂出租設置,規劃預定2013年底全數完工,而雲林縣政府亦於2012年完成公有屋頂標租作業,預定2013年底完工。
(二)風力發電
風力發電設備設置至2012年底累計容量達621.1MW,共314部機組。除陸域風力發電外,經濟部亦積極推動離岸風電發展,已於2012年7月3日公告實施「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於同年12月27日召開評選會議,由三家符合之廠商取得設置資格,其中獲選之二家民營示範案規劃各設置30架風力機,而台電公司亦以國營事業身分,配合提高國產化比例,期帶動國內離岸風力發電機產業發展。經濟部也將全力協助各示範獎勵案於2015年完成四至六架示範機組設置,並於2020年前完成示範風場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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