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動態SNG】美加兩國頁岩氣出口對全球天然氣市場之影響及我國因應對策
趙文衡 (2013/11/07) 《台經月刊第36卷第11期》
美國與加拿大頁岩氣出口之程序與現況
(一)美國
1.申請程序
美國天然氣出口目前由天然氣法(Natural Gas Law)規範,頁岩氣出口審核程序亦涵蓋在該法中。根據美國天然氣法,欲出口天然氣者均須向美國能源部提出申請,獲得許可後始得出口。此處提出申請者為出口天然氣的美國公司,而不是進口天然氣的外國公司。該法規定出口天然氣前需先審查該項出口是否違反公共利益。出口商若通過審查並獲得出口許可,即可向特定或不特定國家出口天然氣。
關於公共利益的審查,出口商之出口對象國若與美國簽訂FTA,且在相關FTA中,訂有天然氣貿易國民待遇條款者,則申請案相關出口計畫即被視為符合公共利益,能源部不得對申請案修改或遲延。但對於那些非FTA締約國或FTA締約國但未訂有國民待遇條款者,則需依照一般審查程序審查。由於此一規定,出口商多依照「出口至FTA國家」與「出口至非FTA國家」兩大類型提出申請。其申請內容均未以特定國家為出口目標,而是以所有同類國家為出口標的,亦即,若申請獲得通過,該廠商即可出口至所有同類型的國家,而不須就個別國家提出申請。
由於美國舊有天然氣接收站皆以進口為目的,若要出口LNG勢必將之變更為出口氣站或建造新氣站,此一變更或新建均需要獲得美國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 FERC)的同意,故在通過能源部的申請後,還需向FERC就現有或尚待建設之天然氣站提出使用目的之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始獲得授權進行LNG之出口。
2.核准出口現況
由於我國目前並未與美國簽訂FTA,故本部分僅就美國核准向非FTA國家出口的案例作介紹,此部分也是美國LNG出口的主力。目前,美國能源部核准向非FTA國家出口LNG的申請已有四案:第一案為2011年5月核准的Sabine Pass案,能源部准許由Sabine Pass天然氣業者向任何非FTA國家每年出口1,686萬噸的LNG,為期20年。在Sabine Pass案,目前完成簽約的非FTA國家包括印度(GAIL)、英國(BG)與西班牙(Gas Natural Fenosa)。法國TOTAL雖完成簽約,但由於核准額度已用完,故將列於下一波申請。由於興建的液化設備須至2017年才能商業運轉,故本案最快需至2017年才能開始出口LNG。第二案為2013年5月通過的Freeport案,此案准許由德州Freeport天然氣業者,每年出口1,073萬噸的LNG至任何非FTA締約國,為期20年。在Freeport案,完成簽約的國家包括日本(大阪瓦斯公司和中部電力公司)與英國(BP)。同樣的,亦須等至2017年才能從事出口。
第一案與第二案通過的時間相隔長達兩年,顯見之前能源部審核的過程十分緩慢,雖然一般認為能源部的態度傾向同意出口,但在Freeport案通過後,能源部重申仍將以謹慎的方式審核。然而,在通過Freeport案的三個月內,能源部出人意料地通過Lake Charles Exports案,更令人意外的是,時隔不到一個月,能源部又迅速通過第四案Dominion Cove Point LNG的出口核准,顯示能源部試圖加快審核的腳步。根據美國能源部委託的研究顯示,開放天然氣出口將有利於美國的經濟發展,能源部將在年底各機構完成的研究報告出爐後再重新檢討目前的政策。
Lake Charles Exports, LLC案於2013年8月獲得許可,自Lake Charles天然氣業者每年出口至任何非FTA國家1,500萬噸的LNG,為期20年。Lake Charles Exports, LLC為英國BG與美國Energy Transfer Equity LP合組之公司,故BG對其出口合約將有很大的決定權,惟目前尚未傳出其曾與任何非FTA簽訂合約的消息,是否由BG運回英國銷售仍須觀察。第四案為Dominion Cove Point LNG, LP,其申請出口至任何非FTA國LNG,一年總出口約782萬噸。此案於2013年9月獲得核准,惟數量減為578萬噸,為期20年。日本住友商事與東京電力已與該公司簽訂每年230萬噸的出口合約,而印度GAIL公司亦簽訂約230萬噸的合約。以上四個案例出口量共約4,837萬噸/年,2012年美國天然氣總產量為5億300萬噸/年,四案的出口數量約等於美國天然氣總產量的1/10,數量相當可觀(表1)。
頁岩氣、LNG出口、能源市場、美加天然氣、能源安全、液化設施投資、全球天然氣價格、LNG長期合約、天然氣供應鏈、能源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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