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政經瞭望】人工智慧的規範與發展
彭思遠 (2024/01/15) 《台經月刊第47卷第1期》
人工智慧的巨大潛力為經濟、社會等各層面帶來相當大的益處,但同時也產生了新型態威脅,歐盟《人工智慧法案》是全球首創針對人工智慧的全面性管制方法,將人工智慧科技當成一項商品進行管制,主要目標是平衡人工智慧應用帶來的不公平競爭和對個人或社會的潛在負面影響。台灣應積極跟進歐、美、日等國推動人工智慧法規,取得立法與產業發展之平衡,確保台灣在人工智慧的浪潮中不缺席。
在2023年6月14日,歐盟議會通過了《人工智慧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AI Act),這是全球第一個全面性的人工智慧規範,其主要目標是平衡人工智慧應用帶來的不公平競爭和對個人或社會的潛在負面影響;同年12月8日,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對法案文本達成共識,標誌著這項以規則形式實施的人工智慧監管法律被正式確認,接下來歐盟議會將與各成員國就法律的最終形式進行協商,該法案預計會有一至兩年的過渡期,因此企業仍有 相當多的時間來因應與調整。
《AI Act》討論及規範的重點為「高風險」的人工智慧系統,其可能造成人身安全或基本權的負面影響,《AI Act》基本上允許,但在上市前必須達到相關要求,且必須經過第三方驗證,並通過合格評估程序才能上市。
《AI Act》對於人工智慧的認定廣泛
根據《AI Act》第3條第1款及附錄1,人工智慧系統為「使用一個或數個技術或方法,針對一組人為給定的目標提供產出結果的軟體」,其中技術或方法主要有三大類,第一類機器學習方法,包括監督式、非監督式,以及使用各種方法之強化式學習;第二類是以邏輯及知識為基礎的方法,包含知識呈現、歸納邏輯的程式、知識基礎、推論及演繹機器、符號推理及專家系統;第三類為所有統計方法,不過應用範圍僅限於歐盟法律規定內,不適用於國家安全領域,也不影響成員國在該領域的權限,同時《AI Act》不適用於專門用於軍事或國防目的之人工智慧系統,並且不涉及僅供研究、創新或非專業用途的人工智慧系統。
《AI Act》的規範對象涵蓋整個人工智慧生態圈的所有參與者,包含供應商、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使用者等,但主要以人工智慧系統的「供應商」與「使用者」為義務的對象,由於《AI Act》主要目標為管制人工智慧系統所產生的風險或危害,因此只要該人工智慧系統的「開發或供應在歐盟」、「使用者在歐盟」或「其產生之結果被使用於歐盟」,都受到《AI Act》的管制。
依風險程度區分為四大類型人工智慧
雖然人工智慧的巨大潛力為經濟、社會等各層面帶來相當大的益處,但同時也帶來了新型態威脅,因此《AI Act》將人工智慧科技當成一項商品進行管制,並仿效歐盟《商品安全法》的管制模式,以風險為基礎(Risk-based)將人工智慧系統分為四個風險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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