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油氣篇 3 台灣中油公司民營化之課題與因應-以政策性任務調整為例
鄒逸錚 (2014/12/08) 《台經月刊第37卷第12期》
鑑於執行政策性任務係國營事業非常重要之功能,但政策性任務的承擔應有其限度,若因執行政策性任務造成財務困境,致使無法永續經營,絕非設立國營事業之目的,亦非國家社會所樂見。
中油公司政策性任務
(一)國營事業之職責與社會責任
國營事業在經濟成長過程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不僅是總體經濟活動重要的一環,對國家整體發展亦有不可磨滅的貢獻與影響。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第四條:「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並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但專供示範或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不在此限」。此即顯示國營事業在追求經營效率及合理利潤的同時,仍被賦予政策性任務,包括政策性、經濟性、社會性、國防性與財政性等。這是大多數人對國營事業最主要功能的既有認知,同時也是長期以來國營事業形象定位的基礎。
中油公司為國營事業一員,成立至今已有68年的歷史,在整體能源物資供應上,以提供穩定能源供應,促進國內經濟發展與便利人民生活為主要經營宗旨,並持續配合多項國家政策,包括經濟部能源局推動生質能源政策;政府節能減碳,推動再生能源,積極投入綠能產業,以及為穩定民生物價實施油氣價格不予調整或減幅調整政策等,這也是導致中油公司承受虧損的眾多因素之一。
除此之外尚需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睦鄰工作要點」規定設立睦鄰工作要點,編列睦鄰費用,並以不超過營業收入1‰為上限,加強與鄰近地區居民之友睦關係,促進地方和諧與共同繁榮。
國營事業除肩負上述責任外,業務運作亦受國營事業管理法、政府採購法、預算法、審計法,以及人事法規等法律約束。採購上受政府採購法制約,作業流程冗長費時,對具時效性採購緩不濟急,相較於民營競爭者處於不對稱管制地位。另在預算編制上,又須依「經濟部所屬事業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計畫編審要點」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中對投資計畫審查時程之規定。如此繁雜費時的作業程序,在瞬息萬變的商場上,缺乏彈性的預算制度嚴重影響事業的競爭力與應變能力。
(二)民營公司之職責與社會責任
依現行公司法第一條,「公司」係指以營利為目的成立的社團法人,其全部資本由股東出資所構成,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所關心的重點是如何為公司與股東帶來獲利。即公司的職責在於營利與永續經營,透過管理者的妥善經營管理,確實落實公司治理,在法律規範的框架下,健全公司營運與追求最大利益。
隨著時代的推移,企業之社會責任在現今商業社會中愈來愈受到社會大眾與公司企業重視。雖然各界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定義仍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普遍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與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與社會環境之責任,特別是企業於經營上必須對所有利害關係人負責,而不是只對股東負責。相較於民營企業,國營事業之職責更為廣泛與深遠,不僅影響國家民生安全,不以營利為優先目的,更看重的是滿足民生需求,達成國家發展與扶植國內產業等(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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