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變.辨.辯】天然氣事業法之解析
歐嘉瑞 (2011/03/01) 《台經月刊第34卷第3期》
台灣天然氣產業概況
(一)天然氣之使用始於日據時代
台灣使用天然氣緣自日據時代之新竹苗栗地區,1949年後,由中油公司接續於此等地區開採經營,並提供公用天然氣事業(俗稱瓦斯公司)供應民生用戶。鑒於天然氣使用極具方便性,漸為用戶接受,使用逐漸普及。惟自產天然氣因漸枯竭,中油公司遂於1990年進口液化天然氣(常壓下溫度為-162℃),於氣化後供應國內需求,並隨該公司管線之敷設,陸續於台灣西部地區,北起基隆、南至屏東共成立25家公用天然氣事業(表1),民生用戶數迄2010年底達297萬戶。另因天然氣為潔淨能源,可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故亦大量使用於發電與工業部門。
表1 25家公用天然氣事業成立日期及供氣區域
(二)國內天然氣消費量分析
依能源局之能源統計資料,2010年台灣天然氣消費量以發電部門81.28%占比最高、工業部門次之,住宅與服務業部門亦占有相當比例(表2)。若以消費量總計而言,除2009年受金融海嘯影響,工商業不景氣導致用氣量銳減外,整體天然氣用量係呈成長趨勢。另,由於天然氣為潔淨能源,為鼓勵使用,經濟部訂有擴大天然氣使用之目標,預計2020年可達14,000千公噸,2025年達16,000千公噸。
表2 2001~2010年台灣天然氣消費量
(三)國內天然氣之供銷體系
台灣天然氣生產及進口皆由中油公司一家經營,進口之天然氣經由高雄永安接收站或台中港接收站,卸收處理後供應用戶;自產天然氣經由分離丙烷、丁烷等過程後供應用戶。中油公司供應之用戶除25家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297萬民生用戶)外,尚有直接使用天然氣之台電公司、七家民營發電廠、四家汽電共生業、400餘家工業用戶(圖1)。
圖1 台灣天然氣供銷體系
天然氣事業法之立法背景與過程
鑒於台灣地區天然氣之使用已漸普及,惟政府管理該等事業尚乏專法,且管理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煤氣事業管理規則」屬未有法規明確授權之命令,為確保供氣穩定安全與維護消費者權益,爰積極推動完成「天然氣事業法」之立法。其背景與過程如下:
1.由於天然氣係以管線輸送至用戶端,其安全使用等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且政府賦予公用天然氣事業特定供氣區域經營之權利,為監督管理需要,經濟部以1929年公布之「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及1968年發布之「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管理之,但兩者均已難因應環境變遷,且「煤氣事業管理規則」之法律授權亦不無疑義。
2.台灣地區天然氣之生產、進口,皆由中油公司為之,其相關管理大都依國營事業相關規範或公司內部規定,考量該公司未來可能民營化,或有新加入該市場之業者,爰有立法規範該等事業經營之必要性。
天然氣事業法、輸儲設備安全、公用天然氣、供氣區域、消費者權益、氣價計算、管線汰換、用戶普及率、災害防治、公共意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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