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探索】食品安全研究計畫績效指標之建構——美國、日本、歐盟經驗啟示
沈嘉育 (2016/05/20) 《台經月刊第39卷第5期》
國際食品安全範疇與管理
食品安全衛生是國際共同重視的議題,不僅深刻影響著社會民生福祉與大眾健康,亦與產業經濟、食品生產販售消費等環節息息相關。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將食品安全定義為「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製作、食用後對消費者健康不會造成危害的一種擔保」(2009),而歐盟於2002年所通過的《歐盟一般食品法》亦遵循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將食品安全衛生中的「風險」定義為「對健康負面影響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的嚴重性、隨之發生的危害」,並點出其「風險分析」即是「由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及風險溝通三個部分所組成的過程」(EU, 2002),意即食品安全政策應建立在風險分析之三項相互關聯性因素(風險評估、風險管理與風險溝通)的決策過程上(圖1)。
圖1 風險分析架構
各國推動食品安全之角色與定位
各國政府皆積極推動相關食品安全法規訂定、執行監督、管理規範等實務作為,以求保障國民健康、促進良善食品產業環境,並進而奠定社會穩固基礎。近年來,包括歐盟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日本食品安全委員會、日本厚生勞動省藥物食品安全局(食品安全部)、美國食藥署(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及我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等相關單位亦依其施政目標及社會需求,由不同角度規劃執行與食品安全相關之研究計畫。
有些國家由各機關共同參與食品安全風險分析機制,於其職掌領域執行風險評估,例如美國食藥署轄下之食品安全與應用營養中心(CFSAN)、我國食藥署及風險評估諮議會等單位,為負責協助風險評估之建議性機關(建業法律事務所,2015)。另外,有些國家則為免影響以科學為基礎的風險評估之公正客觀性,設立以風險評估為主的獨立單位,例如歐盟及日本便設立相關機構提供風險管理政策單位所需之科學性證據,並在資訊公開透明的情況下參與風險溝通任務,而風險管理則歸屬其他政府部門負責(楊振昌,2014)。
政府政策推動與績效管理之趨勢
傳統行政機關過去缺乏對外在環境的認識,易導向以短期目標為主的管理模式,故近年各國逐漸採用以中長期目標為主的策略規劃及績效管理思維(陳淑鈴,2013);我國亦自2002年開始實施績效管理制度,運作執行上已趨成熟,但仍有如績效指標與目標未具連結性、未能有效呈現成果型(outcome)指標等問題,亦更需從源頭強化策略規劃能力,並精進績效目標與指標設定(陳淑鈴,2014)。
觀察國際上的食品領域績效管理實務,美國、日本、歐盟等區域的食品安全立法起步較早,雖然其組織成立宗旨及定位各有不同,但推動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之做法各有千秋。許多政府單位不僅檢視「計畫」績效,更重視組織與部門的績效,並進而以「部門」整體作為績效管理與評估的主要對象,故相關績效指標的訂立有其層次之別,亦有不同的實務做法。本文將透過美、日、歐在食品安全領域研究計畫之績效管理經驗,分析建構食品安全績效評估指標之關鍵要素,作為我國規劃食安領域研究計畫績效評估方式、及評估相關研究計畫執行績效之參考。
食品安全管理、風險分析、績效衡量、國際法規、食安政策、食品風險評估、食藥署、食品供應鏈監管、科技計畫績效、跨機關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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